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68號(關于聚苯醚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聚苯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21年第21號公告,明確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具體商品和相應的保證金征收比率。自2021年9月7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申報進口初級形狀的其他聚醚(稅則號列39072090)時,“聚2,6-二甲基-1,4-苯醚(包括化學改性或物理改性的)”商品編號應填報39072090.10,“初級形狀的其他聚醚”商品編號應填報39072090.90。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