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復檢時限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的監督抽檢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復檢申請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托復檢申請人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請問總局領導,七個工作日是從收到檢驗結論之日開始計算,還是收到檢驗結論之日后第二天開始計算?
總局回復:
您好,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5號)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在抽樣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不合格結論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回復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