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70號(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退貨中心倉模式的公告)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六批改革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國函〔2020〕96號)要求,便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海關總署決定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退貨中心倉模式”(以下簡稱退貨中心倉模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退貨中心倉模式是指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倉儲企業(以下簡稱退貨中心倉企業)可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退貨專用存儲地點,將退貨商品的接收、分揀等流程在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的海關監管制度。
二、本公告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的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零售進口(監管方式代碼1210)商品的退貨。
三、申請設置退貨中心倉并據此開展退貨管理業務的退貨中心倉企業,其海關信用等級不得為失信企業。
四、退貨中心倉企業開展退貨業務時,應劃定專門區位,配備與海關聯網的視頻監控系統,使用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WMS)對退貨中心倉內商品的分揀、理貨等作業進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關規定的方式與海關信息化監管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接受海關監管。
五、退貨中心倉企業應當建立退貨流程監控體系、商品溯源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保證退貨商品為原出區域商品,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退貨中心倉企業在退貨中心倉內完成退貨商品分揀后:對于符合退貨監管要求的商品,按現行規定向海關信息化監管系統正式申報退貨;對于不符合退貨監管要求的商品,由退貨中心倉企業復運出區域進行相應處置。
七、退貨中心倉企業應注重安全生產,做好退貨風險防控,從退貨攬收、卡口入區域、消費者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操作,遵守區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關強化對退貨中心倉內商品的實貨監管。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海關現行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