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市場上在售的“標注舊版本企標的產品”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備案了新版本(年代號更新)的企業標準,而原有舊版本已選擇“企業自行廢止”狀態,請問市場上在售的“標注舊版本企標的產品”需達到舊版本企標的技術要求還是現行有效的企標要求?如果不能滿足標注的舊版本企標要求,符合現行有效的企標要求,是“不合格產品”嗎?
總局回復:
您好!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國家鼓勵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相關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根據《標準化法》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