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想過嗎,你關注的“金牌主播”可能“水分很大”,全靠“神器”漲粉。近日,浙江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提供直播場控軟件服務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判決。
原告快手公司是“快手APP”的運營主體。被告A公司是一款直播場控軟件的服務提供者。
原告訴稱,被告提供的直播場控軟件服務能夠集中控制大量手機,批量使用“快手”賬號對指定直播間進行點贊、送禮物、評論、關注等操作。使用該軟件的主播可以人為操縱直播間中的“粉絲”,從而制造出虛假的熱度和人氣。被告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危害公共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注銷其為實現增加虛假人氣侵權行為所使用的全部相關快手賬號并賠償損失456萬余元。
被告辯稱,原告主體資格存在瑕疵,無權提起本案訴訟。被告已主動刪除涉案網站的爭議信息,停止涉訴經營行為并陸續向用戶退款,不存在惡意侵權行為,原告無權注銷相關賬號。被訴侵權軟件未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原告指控的快手賬號數、直播場次、獲利情況均不屬實。
法院審理
快手公司通過運營快手軟件獲取用戶訪問量、點贊數、評論數等數據,形成用戶對快手軟件和產品的使用時間和黏性,聚集用戶流量并通過流量變現獲益等,均屬于快手取得的競爭優勢,此類商業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被告利用被訴侵權軟件幫助快手主播對其直播關注數、粉絲數、點贊量及評論次數等進行虛假宣傳,使消費者受到明顯誤導,對虛構數據及用戶評價產生錯誤認知,影響快手平臺數據真實性,破壞快手平臺直播間算法評價推薦體系以及快手軟件所打造的真實、誠信的互動生態系統,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法院判決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責令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100萬元。
法官說法
直播平臺的商業模式系將直播形式與電商內容有機結合,構建高頻率、強互動場景,利用短視頻及直播間排名、排序或者置頂等算法機制構建真實互信的評價體系,在主播提供直播帶貨服務的應用場景下,足以調動平臺用戶的真實社交積極性,強化商品呈現、購物體驗、社交互動效果,從而實現流量變現。直播平臺將榜單算法規則設置為熱度越高則排名越靠前,由直播熱度所聚集的平臺流量自然也會有所傾斜。直播平臺鼓勵主播輸出優質內容、銷售優質商品,倡導主播通過努力提高主播技巧、關注商品性價比、加強與粉絲互動等行為,積極爭取平臺流量扶持、傾斜。使用直播場控軟件獲取虛假流量的行為,將面臨法律的否定性評價。
企業在享受直播帶貨紅利的同時,還要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多部法律的規制。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旨在規范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禁止任何第三方為網絡直播營銷以刷粉、刷人氣等流量造假方式獲取競爭優勢提供便利,維護網絡直播營銷等直播活動的公平性,已成為網絡直播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
從本案來看,直播場控軟件已從初期未實名批量培養虛擬賬號的操作,演變為獲得平臺批量真實賬號授權后集中用于網絡直播刷粉、刷量等,在方便直播流量造假的同時,增加了平臺治理難度和治理成本,還會滋養網絡賬號租賃、交易黑灰產業鏈,應當依法加大規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