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11月3日,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3867)(以下簡稱新化股份)發布一則公告稱,2021年11月1日該公司收到建德市應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建應急罰[2021]132號)。
去年底至今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63噸
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建德市應急管理局發現新化股份2020年12月至今,從江蘇新化化工有限公司購入危險化學品異丙醚共計63.075噸,違規儲存在建德市大洋生產基地有機胺灌裝區,多次進行銷售,新化股份(母公司)未取得異丙醚《危險化學品經營(帶儲存)許可證》,擅自改變經營方式,非法從事帶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活動,該行為已構成未取得帶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異丙醚。
鑒于新化股份主動供述,且已主動消除隱患,未造成嚴重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版)》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經建德市應急管理局決定,決定對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處人民幣15萬元(壹拾伍萬元整)的罰款,并沒收在此期間非法儲存經營異丙醚的違法所得943,587.5元。
新化股份表示,在接受調查后第一時間組織內部全面自查、整改。針對本次行政處罰決定,公司將按期繳納罰款,并深刻吸取本次行政處罰教訓,不斷強化企業及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守法合規經營,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的監管,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曾多次違法違規被罰 其中包括一起人員傷亡事故
本網查詢到,新化股份除上述處罰外,今年還有兩次違法違規被罰。
建應急罰字[2021]第2000003號顯示,2020年10月19日上午10時許,新化股份大洋基地配煤庫運煤作業中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車輛傷害事故。2020年10月20日,建德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進行調查,并于2020年12月14日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認定新化股份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德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罰款21.5萬元。處罰日期為2021年2月7日。
杭錢關緝違字〔2021〕0016號顯示,該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相關規定被錢江海關罰款1.6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注冊資本14090萬元。法定代表人胡健。經營范圍包括雙氧水、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的生產(涉及前置審批的產品憑有效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香料香精等。2019年6月27日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