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誼關海關行政處罰案件公示信息報送表填表時間:2021.10.13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南關檢罰字〔2021〕0055號 |
執法依據 |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
案件名稱 | 龍州洲時貿易有限公司出口法檢商品果蔬脆片等未報檢案 |
被處罰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 | 被處罰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龍州洲時貿易有限公司 企業代碼:45149604N9 法定代表人姓名:農樂文 |
違法事實和理由 | 當事人龍州洲時貿易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時,未能如實提供貨物真實情況及檢疫單證,其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所列影響海關統計行為,但未達立案標準,同時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所列影響海關檢驗檢疫監管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
處罰結果 | 1.科處當事人龍州洲時貿易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12000元整。 |
救濟渠道 |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南寧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
其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