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散裝食品的標示是不是食品標簽”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回復。
問:
您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那么,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的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是不是食品標簽?
總局回復:
您好,現就您咨詢的散裝食品的標示是不是食品標簽的相關問題答復如下:
食品標簽在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方面具有關鍵作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2.2規定,食品標簽指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是關于散裝食品標示的規定,其標示位置與預包裝食品不同,可以標示在容器、外包裝上,而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位置是食品本身的包裝,因此散裝食品的標示與預包裝食品標簽并不相同。散裝食品需要標明的信息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的最基本的信息,也有助于提醒經營者規范經營及時清理過期食品,避免將不同品種的食品相混淆,做到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上述相關答復意見僅供參考,不作為執法依據。感謝您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回復部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