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友提出的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是否有權刪除企業標準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回復。
問:
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有權在企業標準公共服務平臺上刪除企業標準嗎?如果有權是可以隨意刪除,還是要達到什么條件?
總局回復:
您好!根據《標準化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相關規定,企業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根據《標準化法》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企業標準進行編號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