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員工近日被內蒙古銀保監局通報被罰。
員工違反保險法被罰5萬元
2月23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一則行政處罰。內銀保監罰決字〔2022〕3號顯示,內蒙古銀保監局對中華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員工楊雪梅警告并罰款5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該員工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條款費率責任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投保人非被保險人父母的情況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此前公司被罰12萬元
中國質量新聞網注意到,中華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去年因違反保險法等多次被通報處罰。
內銀保監罰決字〔2021〕60號)顯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投保人非被保險人父母的情況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對上述違法違規事實,內蒙古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對該公司罰款1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超額承保,情節嚴重的;(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
此外,中華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還因“跨自治區經營保險業務”“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條款費率”等被處罰。
據中華財險官網介紹,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始創于1986年7月15日。截至2020年12月底,中華財險注冊資本金為146.4億元人民幣。目前公司經營的保險產品達5000多個,在全國設有33家分公司,營業網點超過2600個,員工隊伍450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