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近日,廣西銀保監局公布一張罰單,劍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
廣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桂銀保監罰決字〔2022〕6號)顯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銀行”)南寧分行被查出貸款管理不到位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管理不到位信用卡資金被挪用于限控領域;違規以貸轉存滾動辦理存單質押貸款;貸款管理不到位形成不良;員工消費貸款違規挪用于限控領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利用同業存款虛增一般性存款問題屢查屢犯。
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廣西銀保監局對華夏銀行南寧分行責令改正,給予罰款285萬元;對陸某東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對白某華給予警告;對潘某堅給予警告;對謝某君給予警告。
事實上,華夏銀行已不止1次收罰單了。
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22〕3號)顯示,2019年至2020年3月底,華夏銀行信用卡中心在代理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保險銷售外呼業務中,存在夸大保險責任等銷售誤導行為,涉及業務10筆,保費3.41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2022年2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對華夏銀行信用卡中心罰款1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銀保監罰決字〔2021〕19號)顯示,華夏銀行于2021年5月17日被中國銀保監會罰款9830萬元,主要違法違規事實:違規使用自營資金、理財資金購買本行轉讓的信貸資產;貸前審查及貸后管理不嚴;同業投資投前審查、投后管理不嚴;通過同業投資向企業提供融資用于收購銀行股權;違規向土地儲備項目提供融資;違規開立同業賬戶;通過投資底層資產為本行信貸資產的信托計劃,少計風險資產;同業資金協助他行增加一般性存款,且部分期限超過監管要求;會計核算不準確,將同業存款計入一般性存款;部分理財產品相互交易、風險隔離不到位;違規銷售無真實投資、無測算依據、無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財產品;策略保本型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未充分揭示風險;出具的理財投資清單與事實不符或未全面反映真實風險等。
公開信息顯示,1992年10月,華夏銀行在北京成立;1995年3月,實行股份制改造;2003年9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股票600015),成為全國第五家上市銀行;2005年10月,成功引進德意志銀行為國際戰略投資者;2008年10月、2011年4月,先后兩次順利完成非公開發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