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 近日,湖北銀保監局公布一張罰單,劍指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銷售保單時向投保人返傭金
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2〕16號)顯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被查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據悉,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財富渠道保險代理人馬某芳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間向投保人銷售涉案88756327XXXX、88756484XXXX、88759011XXXX、88759062XXXX、88759200XXXX、88759901XXXX號等6份保單時,向投保人返傭70388元。此外,該公司財富渠道保險代理人馬某芳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間向投保人銷售上述保單時,在已知悉被保險人因患膽結石多次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未將相關情況如實錄入被保險人健康問卷中。
時任保險代理人馬某芳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時任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曾某滿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
公司及責任人請求免予處罰被否決
中國質量新聞網了解到,針對上述違法行為,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曾某滿均提出了陳述申辯,請求免予處罰。該公司認為其已在銷售管理、投訴處置等工作中充分履行了管理職責,鑒于該公司難以做到100%覆蓋性事先管理,因此不應承擔違規主體責任;該公司認為法院在民事判決中已認定投保人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影響合同效力,證明該公司已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和責任;該公司認為處罰時效存在爭議。曾某滿申辯稱,其與涉案業務員馬某芳不存在直接管理關系,與違規銷售行為也沒有間接責任關系,并非本案責任人。
不過,湖北銀保監局經復核認為:該局曾于處罰前以《金融監管意見書》形式向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提示了違規問題,并且明確指出了違規人員,要求其對同類問題進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將就同類問題對該公司進行從嚴從重處理。但該公司作為整改責任主體,未盡其責,導致涉案投訴發生,因此,該公司應承擔整改不到位的主體責任。法院在民事判決書中并未對此次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做相關描述,法院從民事法律角度作出對涉案合同效力的判斷并不影響監管部門從行政法律角度作出銷售涉案合同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涉案違法行為在行為發生之日起二年內被發現,未超過法定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綜上所述,該公司的申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且不符合免予處罰的法律規定。對于曾某滿的申辯,該局經復核認為:因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應對投訴案件所涉違法違規行為負主要管理責任,而曾某滿作為時任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根據其崗位職責,應對財富渠道業務員馬某芳的銷售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因此,曾某滿的申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且不符合免予處罰的法律規定。
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合計罰款13萬元;對曾某滿予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對馬某芳予以警告并罰款2千元。
公開信息顯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主要股東為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等。2011年,新華保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同步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