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友提出的“強制性行業標準的強制性”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標準化法》第二條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第四條 規定:醫療器械標準按照其效力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對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為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強制性行業標準。
目前醫療器械存在大量的強制性行業標準,而且陸續在發布新的強制性行業標準,明顯與上位法《標準化法》第二條的規定違背。企業如何認定、執行?是否可以按照《標準化法》規定,按照推薦性標準自愿執行?
總局回復:
根據《標準化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制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醫療器械產品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尚無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行業標準。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