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第258號令)
(2022年7月31日海關總署令第258號公布 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根據工作實際,現決定廢止1985年1月10日海關總署〔1984〕署貨字1089號文發布的《海關對長江駁運船舶轉運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1985年12月13日海關總署〔1985〕署貨字第1097號文發布、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海關對長江駁運船舶轉運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實施細則》,1986年7月3日海關總署〔1986〕署貨字第671號文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我國兼營國際國內運輸船舶的監管規定》,2003年12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06號公布、根據2005年12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41號、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2012年3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206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項下〈關于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的規定》,2003年12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07號公布、根據2005年12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42號、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2012年3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207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項下〈關于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的規定》,2006年8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51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2014年9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224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2008年9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1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