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友提出的關于地方標準實施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但是最新的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請問我是否應該遵守實施條例的規定,認可地方標準可以是強制性標準?
總局回復:
您好!《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于1990年發布,為舊版《標準化法》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2018年新修訂的《標準化法》規定,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條例》中與《標準化法》規定不一致的,請以《標準化法》規定為準。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