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友提出的餐飲店鹵肉添加亞硝酸鹽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餐飲戶使用亞硝酸鹽,但鹵肉是合格的,亞硝酸鹽含量實測值≤30mg/kg,該餐飲店是否違法?
總局回復:
按照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衛生部和食品藥品監管局聯合發布的2012年第10號公告規定:為保證食品安全,確保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決定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亞硝酸鈉、亞硝酸鉀),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餐飲戶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餐飲戶銷售自制食品檢出亞硝酸鹽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一款第三項“(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處理。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