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十薈團關聯公司北京十薈科技有限公司新增一則被執行人信息,執行標的106647元,執行法院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截圖來源:天眼查
公開資料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本網此前報道,今年1月,北京十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還曾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30萬元。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當事人主要負責手機APP網絡平臺“十薈團”的經營活動,從事蔬菜、水果、食品、日用品、電子產品、通訊設備等商品銷售,在平臺上發布商品圖片、文字、已售剩余數量、價格等宣傳內容。
在2021年4月至7月,有11名消費者投訴到12345熱線,反映在其平臺上購買商品,分別為4月20日購買調和油2桶,79.8元;4月20日購買大豆油5桶,229.5元;5月5日購買茅臺酒2箱,39988元;6月26日購買蘋果手機2部,10996元;6月29、30日購買蘋果手機10部,55260元;7月6日購買青尖椒和前腿肉各1件,10.69元;7月11日購買牛油果和牛奶各1件,12.58元;7月9日購買雪碧和珍珠米3件,187.97元;7月3日購買玉香米1件,55元;6月29日購買蘋果手機4部,22104元;6月26日購買蘋果手機1部,5495元。全部下單、付款成功,涉及金額共計約為13.4萬元。但當事人都以商品質量問題、商家上架商品數量錯誤、商家庫存數量設置錯誤、在包裝及運輸中損耗等原因未給消費者發貨,也未補發并取消訂單。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對當事人罰款30萬元并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