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查驗無法得知采購的食品已超期,能否免于處罰”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食品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提供檢驗報告,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無法得知所采購的食品為超期食品,能否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予處罰。
總局回復: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不屬于第一百三十六條描述的情形,不能免于處罰。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