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友提出的餐飲單位制作川貝枇杷烤梨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貴司2021年8月答復四川局,參觀制作川貝燉雪梨內容為:“首先,搞清楚餐館用的川貝是中藥材還是中藥飲片,如果是中藥飲片,建議按照食品中添加藥品管理;其次,如果是中藥材,請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非藥品經營單位銷售中藥材有關問題的復函》【2017】47號的答復執行。”
根據此回復,是否可以認為,餐飲單位可以依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非藥品經營單位銷售中藥材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三條使用農產品川貝(不是中藥飲片)制作川貝燉雪梨,但是不能宣稱功能主治?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制售了該食品且宣稱了功能主治,是按照廣告法處置還是食品中添加藥品?
總局回復:
一、我國有制作滋補類餐飲食品的傳統,此類行為使用傳統中藥材,餐飲單位確保其安全性即可。2014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在《關于餐飲服務環節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之外中藥材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4〕355號)中明確指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中符合《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物品以及符合相關法規的物品,可以在餐飲服務環節使用,餐飲服務單位應當確保其食用安全性。”
二、《藥品管理法》中中藥材已經不在藥品列舉中。這就意味著中藥材不再按照藥品管理,中藥飲片是實施批號管理的,監管和執法中應當區分食材的屬性,是藥材還是持證飲片。一般燉湯的估計不是持證飲片。
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四、處罰法律的選擇由辦案部門根據實際情形作出選擇。
以上供你參考。 工作中需要有法定價值的答復,還是走請示程序。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