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從四大方面提出14條具體服務保障舉措:一是推動落實就業優先政策。妥善審理社會保險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等案件,推動落實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階段性減免房產租金、金融支持等就業優先政策;依法支持脫貧人口穩崗就業,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妥善審理平等就業權糾紛案件,堅決糾正用人單位性別、地域歧視行為,支持高校畢業生多渠道靈活就業。二是依法規范新就業形態用工。堅持保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與支持新就業形態和平臺經濟發展相結合;明確據實認定新就業形態法律關系原則和根據用工事實認定勞動關系的考量因素;推動平臺企業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規則等社會秩序的算法規則,引導外賣騎手等新業態勞動者養成遵守社會秩序的習慣;推動形成科學合理的勞動者受損責任分擔機制。三是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貫徹落實國家保就業保生產、復工復產等政策,準確把握新階段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審慎處理涉疫情勞動爭議糾紛,依法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益;依法對勞動者居家辦公或靈活辦公工資支付問題作出規范;積極引導和支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采取有關措施穩定工作崗位,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四是依法保障訴訟權利。根據疫情形勢變化以及證據情況綜合考慮是否準許當事人順延期限,符合條件的依法在線開展訴訟活動;依法高效妥善處理涉企業復工復產糾紛案件,及時作出免、減、緩交訴訟費決定,審慎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靈活采取保全措施或擔保方式,助力復工復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堅持突出做好穩就業工作,落實落細就業優先政策,是實施就業優先戰略的內在要求和重要基礎。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更好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現就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職能作用,服務保障穩就業大局,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動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支持穩市場主體保就業
1.推動落實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減輕用人單位用工負擔。依法受理因就業優惠政策實施引發的行政案件,堅決依法支持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享受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緩繳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穩崗返還等優惠政策,切實減輕用人單位在用工、社保等方面的經營壓力和負擔,幫助受疫情嚴重沖擊的行業、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妥善審理用人單位因拖欠社會保險費等被責令補繳的行政案件,依法依規考慮企業復工復產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延展補繳期限等方式協調解決,平衡好為用人單位減負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系,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依法妥善審理社會保險糾紛案件,參保單位享受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勞動者主張緩繳期間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慎處理。
2.推動落實階段性減免房產租金等助企紓困政策,支持中小微企業穩就業規模。依法妥善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等案件,推動落實階段性減免國有房產租金等政策,引導出租人減免或者緩收租金,依法減輕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負擔,穩住中小微企業就業規模。承租國有企業房屋或者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用于經營,符合政策條件的服務業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請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減免一定期限內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承租非國有房屋的承租人請求減免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導當事人參照有關租金減免政策、條件進行和解;和解不成的,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3.推動落實金融支持政策,增強服務行業就業吸納能力。依法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充分考慮延期還本付息、加大普惠小微貸款支持等金融支持政策,對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解除合同等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服務行業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復工復產暫時困難、無力還款,主張延期還款、分期還款、減免逾期利息、降低利率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不成,借款人的主張依據充分或者符合政策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4.依法支持脫貧人口穩崗就業,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實施鄉村建設行動提供有效司法服務,妥善處理涉“三農”領域傳統糾紛以及休閑農業、鄉村旅游、民宿經濟、健康養老等農村新業態糾紛,妥善處理涉農擔保融資糾紛案件,促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推動提升富農產業、本地特色產業就業吸納能力。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戰略有效銜接,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有效司法服務,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農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依法平等保護其就業、教育、住房、醫療等民生權益,推動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具有落戶意愿的農業轉移人口便捷落戶。推動形成平等競爭、規范有序、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完善辦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快立快審快執通道,依法適用先予執行,推動完善欠薪治理長效機制,依法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
5.依法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多渠道靈活就業。妥善審理平等就業權糾紛案件,依法糾正用人單位因性別歧視、地域歧視等不予招錄、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破除各種不合理限制,推動高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多渠道靈活就業創業。依法打擊“黑職介”、虛假招聘、售賣簡歷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審理涉就業見習糾紛案件,妥善認定涉就業見習用工法律關系,維護高校畢業生合法就業權益。對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離校的應屆畢業生,在處理相關案件時要引導用人單位推遲簽約時間,相應延長報到接收、檔案轉遞、落戶辦理時限。高校畢業生在試用期內因受疫情影響不能返崗的,可以引導用人單位采取靈活的試用考察方式考核其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無法采取靈活考察方式實現試用期考核目的的,無法實施考察實現試用期考核目的期間可以協商不計算在原約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通過順延試用期變相突破法定試用期上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科學設置司法輔助崗位,深化落實基層法官助理規范便捷招錄機制,暢通政法專業高校畢業生進入基層人民法院就業渠道。
二、依法規范新就業形態用工,推動平臺經濟可持續發展
6.準確把握新就業形態民事糾紛案件審判工作要求。推進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指導意見)有關制度和要求,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合理認定平臺企業責任,支持網約配送、移動出行、網絡直播等平臺企業在引領發展、創造就業、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依法支持勞動者依托互聯網平臺就業,支持用人單位依法依規靈活用工,引導平臺企業與勞動者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等建立制度化、常態化溝通協調機制,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適時制定司法政策,發布典型案例,統一裁判標準,發揮個案裁判和司法政策引領作用,推動形成新就業形態用工綜合治理機制。
7.依法合理認定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平臺企業及其用工合作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與平臺企業或者用工合作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審慎予以認定。平臺企業或者用工合作單位要求勞動者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后再簽訂承攬、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請求根據實際履行情況認定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相應認定。
8.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可以結合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指導意見有關規定,依法保障勞動者權益。依法保護勞動者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因不可抗力、見義勇為、緊急救助以及工作量或者勞動強度明顯不合理等非主觀因素,超時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受到消費者差評,主張不能因此扣減應得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推動完善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遭受損害的責任分擔機制。依法認定與用工管理相關的算法規則效力,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基本合法權益;與用工管理相關的算法規則存在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未考慮遵守交通規則等客觀因素或者其他違背公序良俗情形,勞動者主張該算法規則對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請求賠償因該算法規則不合理造成的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9.推動健全新業態用工綜合治理機制。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就業形態社會保險糾紛案件,支持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參保辦法,推動企業引導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社會保險。依法妥善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促進平臺企業通過購買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商業保險,提升平臺靈活就業人員保障水平。妥善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案件,依法合理認定各方責任,推動平臺企業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規則等社會秩序的算法規則和規章制度,強化外賣快遞從業人員遵守交通規則等社會秩序意識。配合有關部門推動行業協會、頭部企業或者企業代表與工會組織、職工代表開展協商,簽訂行業集體合同或者協議,推動制定行業勞動標準;暢通裁審銜接程序,完善多元化解機制,支持各類調解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等依法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更加便捷、優質高效的糾紛調解、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服務。
三、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法保護雙方權益
10.注重依法保護原則。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助企紓困、促穩定促發展、復工復產等政策要求,正確理解和參照適用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等制定的相關政策文件,準確把握新階段疫情防控各項政策,妥善處理涉疫情勞動爭議案件,積極引導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確保用人單位有序復工復產,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促進用人單位穩定有序發展相結合,努力尋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最佳利益平衡點和結合點,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和就業穩定,為用人單位生存發展、有序運轉創造條件。
11.妥善審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按照法定程序經與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者經與工會、職工代表等民主協商,對在合理期限內延遲支付工資、輪崗輪休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除依法按協商程序降低勞動報酬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通過居家辦公或者靈活辦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勞動者請求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依法妥善審理相關案件,積極引導和支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采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穩定工作崗位。
12.推動勞動爭議糾紛多元化解。準確適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推動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有序銜接,逐步統一裁審受理范圍和法律適用標準;加強與人社部門、工會、行業協會聯動協作,促使勞動者與企業和解協商、共克時艱,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對于群體性、突發性、敏感性、涉重大利益等勞動爭議,應當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積極推動訴源治理,及時做好風險預警,“調、裁、審”協作發力,充分維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四、準確適用程序法律規定,依法保障訴訟權利行使
13.準確適用期限順延規定。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申請順延期限的,應當根據疫情防控形勢變化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綜合考慮是否準許,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出庭參加訴訟,符合條件的,依法在線開展訴訟活動。當事人受疫情影響耽誤起訴期限的,對耽誤的時間依法予以扣除。勞動爭議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主張仲裁時效中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14.切實提高訴訟服務水平。對于企業以及其他市場主體涉及的復工復產糾紛案件,應當高度重視其立案、審理、執行工作,依法高效妥善處理。對于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申請免交、減交或者緩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及時作出相應決定;確實需要其他司法救助的,依法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對于陷入困境的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依法審慎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依法及時糾正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可以采取靈活的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或者財產保全擔保方式,減輕企業負擔,助力復工復產。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加強線上訴訟服務和互聯網審判,持續推動案件繁簡分流、簡案快審,使合法權益盡快得以實現,各種爭議得到依法快速解決,切實降低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