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布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
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
國辦發〔20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清單印發后,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一些法律法規作了修訂,有的機構職能發生調整,涉及清單中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有關部門已經依法依規施行。按照清單管理工作機制,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許可事項調整情況進行匯總,修訂形成《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公布,并將修訂情況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情況,刪去農業農村部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中間試驗審批”、“新選育或引進蠶品種中間試驗審批”、“家畜繁殖員職業資格認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訂情況,刪去國家林草局主管的“林草種子苗木進出口審批”、“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限制收購林木種子審批”、“使用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林木種子審批”。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情況,新增行政許可事項“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由體育總局主管,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體育部門實施;將體育總局主管的“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修改為“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審批”,實施機關增加體育總局。
四、根據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經廢止,取消生態環境部主管的“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中的“防治噪聲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修改為“拆除或閑置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審批”。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有關規定,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等關于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的規定,將證監會主管的“公司發行股票、存托憑證注冊、核準”修改為“公司發行股票、存托憑證注冊”,“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注冊、核準”修改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注冊”。
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有關規定,將“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產品審批”、“消毒產品生產單位審批”的中央主管部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調整為國家疾控局,并對實施機關作出相應調整。
另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修訂等情況,對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內容作出調整。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及時調整完善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和實施規范,嚴格依照清單實施行政許可,不斷強化實施情況動態評估和全程監督,扎實有效做好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