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未將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指標列入企業標準中,是否判定為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5月17日作出回復。
問:
企業編寫企業標準時,未將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指標列入企業標準中,是否判定為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企業未將肥料標準GB 38400中的砷、鎘、鉛、鉻、汞五項重金屬指標,寫入企業標準。
總局回復:
《標準化法》規定,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無論是否復制到企業標準中,不影響其依法強制執行的屬性。企業標準未將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指標列入企業標準中,不屬于企業標準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情形。
回復部門: 標準創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