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罰決字【2023】34-38號
序號 | 當事人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行政處罰內容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 備注 |
1 | 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銀罰決字〔2023〕34號 | 1.違反機構管理規定;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6612.388789萬元,罰款242677.827882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3年7月7日 | |
2 | 吳某(時任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反洗錢與風險控制部負責人) | 銀罰決字〔2023〕35號 | 對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 警告,罰款120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3年7月7日 | |
3 | 吳某[時任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平臺產品部(微信支付)產品運營負責人] | 銀罰決字〔2023〕36號 | 對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 警告,罰款99.6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3年7月7日 | |
4 | 陳某博[時任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平臺產品部(基礎支付)負責人] | 銀罰決字〔2023〕37號 | 對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 警告,罰款6.5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3年7月7日 | |
5 | 許某愛(時任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 銀罰決字〔2023〕38號 | 對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 罰款16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3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