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廠多年部分酒類酒精度誤差適用法規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眾所周知,酒產品存放達到一定時間(例如2至5年以后)會“跑酒”,酒瓶中的酒體與酒精度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減少,而國家規定酒精度出廠要求控制在±(正負)1.0度之間。
酒體的主要成分是水和乙醇,乙醇會因環境因素產生揮發。通過與外部環境的熱置換,會有乙醇與少量水分及其他物質被蒸發出來。
相關國家標準與實際貯存環境:
1、GB/T 10346-2006 《白酒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4.3.2成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陰涼和清潔的庫房中,庫內溫度宜保持在10℃~25℃。
2、GB/T 2757-2012《蒸餾酒及其配制酒》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飲料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3、GB/T27588-201l《露酒》8.3 運輸與8.4 貯存,產品應置于陰涼、避免 陽光直射 、通風良好的場所。溫度在5℃~35℃之間為宜 。
酒產品標示的“酒精度”,表示酒體中乙醇體積與酒體積的比化為的百分數的值,但由于酒產品出廠后,實際貯存環境溫度的變化。例如:
1、夏季物流的車廂,鐵皮車廂內環境溫度超過40度以上。
2、個別鄉鎮農村一級小型個體便利店、雜貨店的倉庫很難有全年恒溫25℃與35℃以下環境溫度。
3、個別鄉鎮農村一級小型個體便利店、雜貨店未安裝空調設備,產品展柜夏季環境溫度因天氣溫度影響普遍高于35℃。
以上幾點,引發的乙醇更快揮發,可能是生產商、經銷商、零售商或是運輸物流,自然條件和時間所引起的不合格。
綜上所述:酒精度是否合格,主要應以出廠檢驗為依據,不是市場流通抽檢為主(生產廠家抽檢為準)。因為酒產品會相對其他液體產品的“易揮發性”在產品出廠后,達到一定時間(例如2至5年以后)有很大可能因各類環境溫度變化影響到最終市場流通抽檢,產品標示酒精度的值與實測值大于±(正負)1.0度國家標準允許的誤差范圍。
《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8項中, 酒精度,不屬于食品安全標準中規定的指標;并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僅規定了酒精度的標識方法,沒有對酒精度作出具體要求,由此可見,酒精度不屬于“食品安全指標”,因此對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的處罰也就不能適用于《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條。
綜合考慮,各級市場流通環節責任。“市場流通抽檢”實測值不符合標示酒精度的情況,有可能是流通環節責任,不一定是生產廠家的責任。具體應處罰那一方,相關部門應實事求是地調查取證,具體應該是那一方的責任就處罰那一方。且處罰辦法用《食品安全法》也與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相違背。
眾所周知,白酒、配制酒,酒精度誤差屬于物理變化,其產品本質并沒有變化。非故意行為,不會危害身體健康和安全,對酒精度合理范圍偏離不合格的企業是否從輕處罰,是否適用《產品質量法》 。
總局回復: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都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食品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不適用《產品質量法》;二、酒類屬于食品,酒類的生產和加工,銷售和餐飲服務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三、酒精度指標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在所有的生產流通環節都可能發生,所以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條處罰、還是按照第125條處罰,應當找出導致不合格的原因,準確定性裁量適度。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