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渝金管罰決字〔2023〕14號)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彭志雲、郭光偉、湯靜燕)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渝金管罰決字〔2023〕14號 | ||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 個人姓名 | 彭志雲、郭光偉、湯靜燕 | |
單位 | 名稱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 吳奇志 | ||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 1.貸款“三查”不到位,形成大額不良類貸款; 2.信貸資金被挪用; 3.開展無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4.貿易融資業務辦理不規范; 5.向借款人轉嫁抵押評估費用; 6.監管報表數據不真實、不準確。 |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 ||
行政處罰決定 | 對機構罰款共計人民幣280萬元,對彭志雲、郭光偉、湯靜燕警告。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 2023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