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回復了關于GB/T 5296.4標準條款的相關咨詢。
問:
針對GB/T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這個標準,有兩個問題咨詢:
標準中:“5.1 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5.1.1 紡織品和服裝應標明承擔法律責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標準中“5.6 執行的產品標準 產品應標明所執行的國家、行業、地方或企業的產品標準編號。”
問題1:如有委托商和制造商,是必須兩者都標注,還是僅標注實際制造商即可?
問題2:標明產品執行標準時是否必須標明年代號?
總局回復:
您好!您咨詢的關于推薦性國家標準《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GB/T 5296.4-2012)的兩個問題,現答復如下:問題1:該國家標準5.1條中所提“紡織品和服裝應標明承擔法律責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是指紡織品和服裝應該標明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問題2:該國家標準針對紡織品和服裝產品標注其執行的標準時,未提出必須標明“年代號”的要求。在實際生產中,建議標注年代號,避免新舊版標準混淆。
回復部門: 標準技術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