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是否僅針對在2024年1月1日后新制定的企業標準”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將于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該《辦法》提出了:
“第十二條 企業制定的產品或者服務標準應當明確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
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應當引用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際標準。沒有相應標準的,企業可以自行制定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
“第十四條 企業公開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薦性標準的,應當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等要求。
請問是否可以認為上述要求僅針對在2024年1月1日后新制定的企業標準呢?
總局回復:
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標準化法》規定: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