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性引用文件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1)企業標準中第二章的引導語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是否可以理解為在不違反相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時,即使文件已經被廢止(有更新后的現行版本),企業也依然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產品特性進行引用并使用。
2)在對產品檢測結果存在爭議時,檢驗方法是按企業標準中的規定執行還是按相應的推薦性國標或行標中的規定執行。
總局回復:
被引用的文件被廢止后,自廢止之日起不得再被引用、使用。對于產品的檢測,應當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企業執行的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其技術要求嚴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也可以按照企業執行的相關標準要求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