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執行要求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您好,根據《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四條:企業執行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
請問如果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相關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涉及商業秘密,是否可以不公開?
總局回復:
企業執行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是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的質量承諾,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相關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相關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是衡量相關指標的方法,指標與對應的檢驗方法應一同公開。企業公開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薦性標準的,應當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