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的若干政策措施》
推動形成綜合化科技金融服務體系
□ 本報記者 丁 瑩
近日,記者從商務部獲悉,商務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等10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聚焦境外機構業務特點和境內科技型企業發展需求,提出優化管理服務、加大融資支持、加強交流合作、完善退出機制4方面16條具體措施。《若干措施》聚焦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形成綜合化科技金融服務體系,更好發揮金融對科技創新的支持作用。
優化管理服務
《若干措施》結合境外機構反映的情況,進一步完善明確有關政策安排。關于申請準入,將依法高效審批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資格申請,更好滿足境外機構進入國內市場意愿。關于外匯管理,將在落實好便利境外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擴大資本項目便利化政策等措施基礎上,持續完善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管理,便利境外機構更好開展境內股權投資,支持境外機構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支持科技型企業用足用好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等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提高資金運營效率,降低財務成本。
加大融資支持
《若干措施》提出,積極支持境外機構和其所投科技型企業拓寬融資渠道,豐富科創資金來源。相關部門將繼續穩步有序推動債券市場高水平雙向開放,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華發行人民幣債券,并投入科技領域。同時,落實好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統一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熊貓債資金登記、賬戶開立、資金匯兌及使用、統計監測等管理規則,完善境外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資金管理要求,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在境內債券市場融資。同時,中國證監會將繼續推動科技創新公司債券高質量發展,助力降低科技型企業融資成本。相關部門還將在全國推廣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將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納入試點主體范圍,規范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模式,豐富科技金融產品服務。
加強交流合作
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是境外機構與科技型企業合作的重要方式,境外機構在相關領域擁有豐富經驗和專業特長。《若干措施》支持境外機構發揮自身優勢,充分挖掘優質標的,促進投資高效對接。
一是完善合作機制。相關部門將繼續發揮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作用,深入實施“科技產業金融一體化”專項,組織專項路演活動,為早期硬科技項目和一線投資機構搭建深度對接平臺,推動優質中小企業與境外機構建立合作,支持境外機構加大對企業梯度培育、創新成果轉化等領域的投入。
二是梳理需求清單。將繼續梳理提出需求清單,為境外機構提供便利,為企業融資增信賦能。科技部將在全國推廣“企業創新積分制”,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的評價工作,幫助企業獲得銀行授信;持續開展細分領域硬科技屬性評價標準建設和評價工作,將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納入上市重點培育體系,推動境內外各類資本提供全生命周期、多元化接力式的金融服務。
三是鼓勵本地化經營。相關部門將結合科技型企業發展需求,積極支持境外機構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三個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及西安、武漢、成渝三個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加強發展經營,圍繞前沿技術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此外,對于境外機構投資經營涉及的人員來華簽證需求,外交部將通過對短期簽證申請提供免預約“綠色通道”、支持辦理長期簽證等,便利其人員往來。
完善退出機制
能不能順利、高效實現投資退出,是前期調研中境外機構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若干措施》的重點內容。中國證監會等部門圍繞境外上市、并購重組、份額轉讓等退出渠道,推出了一系列配套舉措。
一是支持境外上市。將持續提高境外上市備案管理質效,加快備案辦理進度,持續暢通科技型企業境外上市渠道。同時,繼續推動內地和香港資本市場深化務實合作,加強香港科技型企業國際融資平臺作用。
二是鼓勵并購重組。中國證監會先后出臺定向可轉債重組規則、修訂重大資產重組規則、適當提高重組估值包容性,支持上市公司并購科技型企業,暢通投資機構退出渠道;近期進一步從分類監管、提高重組審核效率、支持“兩創”公司協同效應并購、支持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并等四方面優化并購重組有關制度。
三是推進私募基金份額轉讓試點。將繼續優化私募份額轉讓流程和定價機制,推動私募基金和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協同發展,拓寬私募基金退出渠道,形成“投資-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在此過程中鼓勵和支持境外機構發揮專業優勢和特長,積極參與相關投資交易。
四是便利享受稅收優惠。根據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我國境內上市公司,可享受所得稅稅收優惠。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