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促進消費市場健康發展
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會議在京召開
□ 本報記者 張文禮 實習記者 劉松瑤
懲罰性賠償的“度”應該如何把握,怎樣使失信商家、違約商家受到應有的制裁,康養醫養領域怎么更好保障失能、半失能老人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打假過程中的“被污名化”問題應當如何破解……
4月29日,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法治研究會、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辦的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專題會議在京召開。
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會員、3·15志愿專家等在會議中圍繞《條例》有關問題,結合自身經歷發表見解,共同探究如何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市場健康發展。會議重點議題包括消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適用過程中是否應以合理生活消費為限,預付款式消費的法律保護實踐及其完善措施,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的新動向、新問題及其對策等。
“消法最新一次修正至今已有約10年。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消法已經難以全面、妥當、從容地應對、調整當前的消費關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表示,制定《條例》是對消法的一種完善。
知假買假,即明知是假貨,卻故意購買并索賠,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條例》對此作出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會長河山解讀了相關條例,并指出對不法企業的懲罰性賠償方面,在哪些情況下能夠使消費者獲得賠償、具體的賠償額度等問題的落實方式值得研究探討。
對于新型消費業態,尤其是網絡消費中預付款式消費方式、“大數據殺熟”等價格歧視行為、自動續費等消費模式等受到參會者的關注。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原主任、消法研究會3·15志愿專家組組長方向呼吁加強應用研究,調研并解決平臺經濟領域的突出問題,讓消費者能消費、敢消費、愿消費、放心消費、樂于消費。中國知識產權雜志社社長兼總編輯張繼哲表示,《條例》對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作出細化規定,但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不斷發展,消費者隱私泄露問題仍然不能掉以輕心。
會議還討論了買賣雙方關系問題。“在交易過程中,消費者是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國消費者協會原秘書長楊豎昆說。消費者與企業并非對立關系。黑龍江參美集團董事長宋亞東提出,要挖掘企業創新產能,幫助消費者提升對企業產品的信任程度。甘肅省人大法工委辦公室原主任、甘肅省人民調解協會常務副秘書長解放指出,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后,消費者協會的調解僅僅是使當事雙方在道德道義層面形成協議,缺乏剛性約束規定,因此他呼吁消費者協會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消費者報原社長李學寅在會議總結時表示,要對《條例》進行正確解釋,并確保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與《條例》保持一致性。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