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輕型汽車能源消耗量標示管理,完善汽車能源消耗量公示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其輕型汽車產品在銷售時粘貼有輕型汽車能源消耗量標識(以下簡稱能耗標識)。
二、能耗標識的內容、格式、材質和粘貼等應符合《輕型汽車能源消耗量標識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車》(GB 22757.1-2023)、《輕型汽車能源消耗量標識第2部分:可外接充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和純電動汽車》(GB 22757.2 -2023)要求;在汽車產品自身以外其它場所使用能耗標識時,可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三、能耗標識標注要求:
(一)企業標志。企業標志采用注冊圖形商標或漢字標注;如采用漢字標注,須與車身尾部顯著位置上標注的汽車生產企業名稱一致。進口汽車的企業標志采用注冊圖形商標或注冊文字標注。
(二)能源消耗量擴展信息。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行業平均水平或試驗結果標注特殊場景下的能源消耗量或續駛里程。若標注試驗結果,燃油汽車特殊場景下燃料消耗量標注值應不低于試驗值;純電動汽車特殊場景下續駛里程標注值應不高于試驗值。
(三)備案號。企業通過“中國汽車能源消耗量備案”系統填報能耗標識數據后,取得相應備案號。
(四)啟用日期。啟用日期為在“中國汽車能源消耗量備案”系統中的備案日期。
(五)其他內容的標注按GB 22757.1-2023、GB 22757.2-2023要求執行。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可根據實際需要,在能耗標識中“其他信息”填寫相關補充信息。
四、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通知》發布或者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汽車能源消耗量備案”系統填報相關車型能耗標識數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通過“中國汽車能源消耗量查詢”網站發布汽車能源消耗量信息。
五、已備案能耗標識數據如發生變化,按新增能耗標識處理,企業需及時填報備案。對已停止生產或進口的車型,企業應及時申請作廢相關能耗標識數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通過“中國汽車能源消耗量查詢網站”發布。
六、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車輛技術水平、能源消耗量發展趨勢等情況,委托行業機構對能源消耗量領跑值、特殊場景能源消耗量的行業水平和預估燃料價格等信息進行研究并適時更新發布。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新獲得型式批準或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車型,應按本通知要求及時備案數據、粘貼能耗標識;通知發布前已獲得型式批準或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車型,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于2024年9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補充備案數據、更換能耗標識。對于輕型商用車,在下一階段《輕型商用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評價指標》(GB 20997)國家標準發布實施前,其能耗標識按照附件的方案進行標注。
附件:輕型商用車能耗標識信息標注方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4年7月19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汽車能源消耗量標示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