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激發企業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廣東省激發企業活力推動
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省委十三屆二次全會、省委經濟工作會議、全省高質量發展大會部署,進一步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企業活力,扎實推動經濟運行整體好轉,實現質的穩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財稅金融支持
(一)落實落細國家減稅降費措施。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減按1%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減按1%預繳增值稅。實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征“六稅兩費”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按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二)落實落細增值稅行業支持政策。對國家規定的特定行業或小微企業繼續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省財政廳負責)
(三)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業保險基準費率延續按1%實施,繼續實施浮動費率政策;工傷保險在執行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政策的基礎上,統一階段性下調單位繳費費率20%。(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四)對2022年階段性緩繳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允許企業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五)鼓勵金融機構單列小微企業信貸計劃,運用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等引導小微企業貸款繼續擴面、增量、降價。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放的普惠小微貸款,按余額增量的2%提供激勵資金。(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六)減輕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負擔,對江門、惠州、肇慶市和粵東粵西粵北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今年新增的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以下、平均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含)1.5%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業務發生額的0.5%給予補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負責)
(七)優化融資再擔保代償補償機制和降費補助機制,對今年省融資再擔保機構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授信范圍內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際代償損失給予50%分擔補償,再擔保費給予適當補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負責)
(八)對符合條件的,通過廣東省中小企業融資平臺發放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貸款,給予一定的利率貼息支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負責)
(九)優化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政策,逐步擴大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的范圍和規模,對銀行機構為各類科技創新主體開展科研活動提供的債務性金融支持產生的不良貸款本金給予一定的補償。(省科技廳、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負責)
(十)指導金融機構支持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質押等融資。2023年6月30日前,對符合條件幫助中小企業實現應收賬款融資的供應鏈核心企業,通過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在線確認,按實現應收賬款融資年化金額不超過1%的額度給予獎勵。(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二、加快恢復和提振消費
(十一)落實好階段性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等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市出臺支持汽車以舊換新、汽車下鄉、新能源汽車購置等政策,舉辦全省性汽車主題促消費活動,鼓勵汽車企業開展新能源汽車下鄉惠民活動。廣州、深圳優化小汽車總量調控管理,階段性放寬小汽車指標申請資格。(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生態環境廳、公安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十二)優化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站)投資建設運營模式,出臺城市停車設施建設地方標準,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免予辦理規劃、用地、建設許可手續,逐步實現有條件的小區和經營性停車場充電設施全覆蓋。加快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區域充電樁(站)和公路沿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2023年新增建成公共充電樁超過2.1萬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交通運輸廳、自然資源廳負責)
(十三)全面落實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珠江三角洲區域內在用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可以互遷”政策在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繼續執行。支持廣州、深圳、東莞開展汽車整車平行進口業務。(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公安廳,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十四)優化二手車市場流通管理,取消對開展二手車經銷的不合理限制,全面落實符合要求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交易增值稅由2%下調至0.5%減稅政策,落實允許企業反向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政策。廣州市、深圳市汽車銷售企業購入并用于銷售的二手車不占用號牌指標。(省商務廳、市場監管局、交通運輸廳、公安廳,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十五)鼓勵各市組織家電等生產、銷售企業推出惠民讓利促消費活動,支持家電生產企業開展回收目標責任制行動,引導金融機構提升金融服務能力,加大對綠色智能家電、智能手機、可穿戴設備等的促銷力度。對綜合消費情況較好的地市給予獎勵。(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負責)
(十六)堅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實城市主體責任,不斷完善房地產調控政策工具箱,及時優化房地產政策,因城施策,大力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政策。落實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職工首次購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負責)
(十七)支持房地產業合理融資需求,重點推進支持開發貸款、信托貸款、公司債券等存量融資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見效,支持房地產企業用好股權融資政策措施。用足用好國家專項借款,鼓勵金融機構加大配套融資力度,全力以赴保交樓,切實維護購房者利益。(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十八)指導并督促各地根據國家要求,優化調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政策,加強監管額度內的資金監管,保障資金專款專用,超出監管額度的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補充企業資金流動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十九)用好文化、旅游、體育發展等專項資金,促進文化產業、旅游產業和體育產業加快恢復。對符合條件的旅行社,2024年3月31日前繼續按照100%比例暫退、緩交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促進出入境旅游有序恢復。(省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商務廳負責)
(二十)加快推進縣域商業建設行動,推動“一個上行(農產品上行)”和“三個下沉(供應鏈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務下沉)”。支持開展縣域流通服務網絡建設提升行動,建設縣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設農產品綜合服務站。引導零售企業拓展縣域市場、下沉品質商品和服務。(省商務廳、交通運輸廳、財政廳、農業農村廳,省供銷社負責)
三、著力擴大有效投資
(二十一)充分發揮省重大項目專項指揮部統籌協調作用,制定省重大項目專項指揮部重大項目清單,細化分解落實全年重點項目1萬億元的投資任務,強化項目建設督導和跟蹤服務。(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二)謀劃儲備一批戰略性的重大項目納入國家“盤子”,積極爭取國家土地、資金等政策支持。銜接推進國家“十四五”規劃102項重大工程涉粵項目的建設實施工作,力爭更多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庫。(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三)印發實施水利、交通、能源、生態環境、市政、民用建筑、新型基礎設施等七大領域項目前期工作標準化指引,開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前延”服務試點,切實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四)強化省重大項目并聯審批工作專班機制,優化項目審批環節和時序,依法依規實施建設項目豁免環評手續、告知承諾制審批、簡化環評編制內容等措施;探索擴大“承諾制”適用范圍,“一項目一策”商議可容缺事項,全面提高審批效率。(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五)依托省重大項目用地用海用林資源要素支撐聯席會議,制定年度重大項目自然資源服務保障清單,統籌保障重大項目所需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林地定額等自然資源要素。(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二十六)有序實施重大項目能耗單列,保障國家和省布局重大項目合理用能需求。對新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優于全省2025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控制水平的項目,全力保障項目用能需求。通過淘汰落后產能、節能技術改造和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等方式保障強鏈補鏈延鏈項目用能需求。(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
(二十七)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等中央政策,加大省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支持,按照“一項目一方案”制訂資金籌措方案,全力保障項目建設資金需求,確保項目資金形成閉環。(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
(二十八)完善促進民間投資的政策支撐體系,制定我省支持民間投資發展實施方案,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重大項目建設,常態化向民間資本推介優質投資項目,通過政府投資和政府激勵有效帶動民間投資。(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九)圍繞新能源及智能網聯汽車、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半導體及集成電路、高端裝備、新型儲能、海上風電、氫能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梳理一批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應用場景和創新需求,打造一批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投資標的,提振民間投資信心。(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十)支持民間投資項目參與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規范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全力穩住外貿外資
(三十一)推動粵港陸路運輸全面恢復常態,清理取消一切限制性措施,進一步簡化流程、便利通行。鼓勵各地新增或加密以廣東為始發地或目的地的國際海、空貨運航線,直通歐美、日韓、東盟、金磚國家等重點市場。(省商務廳、交通運輸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負責)
(三十二)支持企業參加廣交會等重要展會線下展,辦好超100場“粵貿全球”境外展,支持超1萬家企業出海拓市場,重點開拓出口超千億的重點市場。為企業赴境外參展、國際采購商入境采購提供便利化服務,助力企業搶抓海外訂單。(省商務廳、財政廳、貿促會、工商聯負責)
(三十三)優化進口貼息產品目錄,做到應貼盡貼,促進先進技術和設備進口。制定落實六大進口基地實施方案,有效擴大大宗商品、電子元器件、飛機、汽車、農副產品、中高端消費品進口。(省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負責)
(三十四)省市聯動打造一批“產業集群+跨境電商”試點,培育15個跨境電商產業園、15家超10億級跨境電商龍頭企業,出臺海外倉專項支持政策。做好全省加工貿易200強企業“一對一”服務,進一步優化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省商務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負責)
(三十五)優化重點產業、重點市場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和保單融資業務,2023年支持承保規模不低于1000億美元。支持有意愿、經備案的保險公司依法開展短期出口保險業務。(省商務廳、地方金融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負責)
(三十六)加快推進埃克森美孚惠州乙烯項目、巴斯夫(廣東)一體化基地項目、中海殼牌三期等重大外資項目,充分發揮省領導聯系跨國公司直通車機制作用,建立完善與在粵外國商協會、外資企業常態化交流機制。(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商務廳負責)
(三十七)全面落實《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外資企業可憑在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獲得的鼓勵類項目信息確認結果到海關辦理相關減免稅手續。支持外商投資設立高科技研發中心,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符合規定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負責)
(三十八)進一步拓寬企業跨境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專精特新”企業開展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外匯局深圳市分局負責)
(三十九)建立外資制造業領域標志性項目清單,對投資總額1億美元以上的在談、在建和已投產制造業項目,納入省利用外資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協調,重點解決用海、物流、用工用能、環評以及外籍員工入境等方面問題。及時推薦符合條件的外資項目列入國家重大外資項目。(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五、促進產業優化升級
(四十)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行業龍頭企業建立的研發機構被認定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省財政按規定給予支持。(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
(四十一)實施工業投資躍升計劃,推動2023年全省工業投資實現兩位數增長。建立省領導同志牽頭聯系重大項目工作機制,優化重大產業項目建設全流程服務。(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十二)實施廣東工業技術改造“雙增”行動,2023年推動9000家工業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推動5000家規上工業企業實施數字化轉型。落實設備購置與更新改造貸款貼息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2.5個百分點的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四十三)推進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現代化示范區建設。累計建設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300個以上,高質量建成100萬畝高標準農田。推進百萬畝養殖池塘升級改造和漁港建設。出臺專項措施大力發展現代化海洋牧場和深遠海養殖,培育一批現代化海洋牧場企業。(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四十四)大力發展研發設計服務、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數字貿易、軟件與信息技術服務等,實施工業設計賦能廣東專項行動,新增培育建設30家以上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辦好“省長杯”工業設計大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商務廳、交通運輸廳負責)
(四十五)推進產業有序轉移,高標準建設15個承接產業有序轉移主平臺和7個大型產業集聚區,提升省產業園承載能力,配套完善園區功能。制定實施全省高新區、經開區、產業轉移園等平臺差異化支持政策,通過評價監測、定向考核落實正向激勵、末位淘汰等獎懲措施,倒逼各園區提升建設質量。(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商務廳負責)
(四十六)建立健全招商引資“一把手”負責制,實施全球招商顧問計劃,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資活動,機制化辦好粵港澳大灣區全球招商大會、世界粵商大會、珠三角與粵東西北經貿合作招商會等重大招商活動。建設招商引資對接平臺,動態更新招商數據庫和招商地圖,提高招商引資工作效率。(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國資委、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工商聯負責)
(四十七)加大優質企業梯度培育專項計劃,重點遴選40家以上省級“鏈主”企業、200家以上省級“單項冠軍”企業、250家以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2000家以上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各項政策資源要素傾斜。推動7000家小微工業企業上規模發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四十八)出臺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的若干措施,優化企業創新生態。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大力培育科技領軍企業,實施企業基礎研究補助,引導高校、科研機構、省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向企業開放共享儀器設備,新培育一批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平臺,優化科技風投、信貸、保險、多層次資本市場助力科技企業創新發展的支持措施。(省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負責)
(四十九)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
(五十)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執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六、優化提升營商環境
(五十一)出臺推動我省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保障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加強各類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高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能力。及時了解反映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合理訴求,切實保護其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工商聯負責)
(五十二)積極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完善政府企業溝通協調機制,完善省級跨部門涉企政策“一站式”網上發布平臺,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訴求響應平臺服務,健全中小企業維權工作體系,暢通中小企業訴求表達渠道,統籌解決企業發展相關問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工商聯負責)
(五十三)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政府采購工程根據項目特點、專業類型和專業領域合理劃分采購包,積極擴大聯合體投標和大企業分包,降低中小企業參與門檻。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五十四)全面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出臺建設高標準信用服務市場的政策措施。制定涉企輕罰免罰清單,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無明顯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省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司法廳負責)
(五十五)緊密結合整治涉企違規收費與落實助企紓困政策、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深入開展涉企違規收費整治。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業賬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協同治理和失信懲戒機制。(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管局、財政廳、民政廳負責)
(五十六)降低企業運輸成本,鼓勵有條件的地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針對轄區內高速公路實施多種方式的通行費優惠措施;支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以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為上限實行差異化下浮。(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五十七)深入開展“千名就業服務專員助萬家重點企業”活動,為企業提供見習組織、余缺調劑、專場招聘、招才引智、技能培訓等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支持重點用工企業招工用工的激勵措施。推進新粵商培訓工程,每年免費培訓中小企業和服務機構中高層管理人員、技術骨干5000人次以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五十八)支持廣州、深圳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建設,開展省級營商環境綜合改革示范點建設。建立營商環境對口幫扶機制,推動粵東粵西粵北城市對標珠三角先進城市提升營商環境量化指標。(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十九)加快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全面提升省統一申辦受理平臺支撐能力,推動與各級部門業務系統互聯互通、業務協同,涉企政務服務事項全省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全面實現涉企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
各地、各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結合工作實際,細化實施細則,確保政策措施落地落實;要強化實施督導,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和跟蹤服務,推動政策直達基層,直接惠及市場主體,最大程度釋放穩增長、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堅定信心和決心。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體政策措施有明確執行期限或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