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馮松齡)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因“高價拖車費”而引發的糾紛案。
據了解,去年10月的一個晚上,王先生駕駛公司的貨車與其他貨車相撞,救援公司派出車輛救援之后開出了12.87萬元的救援確認單。王先生認為費用過高,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后王先生所駕駛的車輛所有權人某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其與救援公司的合同,并賠償車輛毀損損失13000元、停車費150元/天(暫計至2016年1月15日為23700元)、車輛停運損失19000元/月(暫計至2016年1月15日為30000元),共計66700元。
原告公司起訴稱,2015年10月23日晚,該公司司機王先生駕駛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京AM***8的歐曼牌重型自卸貨車,自東向南左轉行駛至北京市海淀區杏石口路杏石橋東路口左拐彎時,與自西向東行駛的車牌號碼為冀FB***3的貨車相撞,致兩車受損,冀FB***3車輛的司機李先生受傷。事故經交通隊認定王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交警通知某救援公司到事故現場進行救援。王先生遂離開事故現場,陪同受傷的李先生到醫院進行救治。
該公司稱,2015年10月28日,其到救援公司位于方莊橋東的辦公地領取救援確認單,發現救援公司對兩輛事故車輛救援費用共計達12.87萬元。
救援公司出具的編號為27251的救援確認單中顯示對兩輛事故車輛的出車費1000元,拖車里程8公里;拖車費用400元;其他費用為夜車費100元,合計1500元。
編號為27255的救援確認單中顯示對京AM***8事故車輛的出車費5000元、拖車費800元、困境費2000元、吊車費12000元、鉤機6000元、低板3000元、人工1800元、貨車6000元,合計42100元。
編號為27256的救援確認單中顯示對冀FB***3事故車輛的出車費5000元、拖車費800元、困境費2000元、吊車費40000元、鉤機6000元、低板3000元、人工1800元、貨車24000元,合計85100元。
該公司表示,事后,交警隊調取了事故現場南側加油站在案發時的監控錄像,錄像中顯示救援公司并未派出200噸的吊車,現場指揮救援人員僅一人,而且對兩輛事故車輛實施救援的實為同一批救援車,救援公司存在重復計費的問題。
該公司多次找救援公司協商救援費用問題,救援公司堅持按救援確認單中記載的費用收取救援費,由于該公司無力支付高額救援費用,導致兩輛事故車輛至今仍停放在停車場內,無法維修并重新投入運營。同時,經觀察現場救援視頻及查看事故車輛,發現救援公司在現場救援卸貨存在處理不當的問題,將車輛的蓋板予以破壞性切割,無法通過簡單組裝復原,給其造成不低于13000元的損失。
該公司認為,雙方之間的救援拖車合同,系救援公司以欺詐手段,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其不在事故現場的事實,隱瞞了救援公司實際提供服務情況而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自愿原則,并非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應屬于可撤銷合同。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