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多收顧客1.72元 賠500元 車行換老板 “三包”服務仍須履行
南昌發布2015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少算工程騙合同、車行換了新老板就不認賬、買面包遭遇霸王條款……在2016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南昌市消費者協會發布了2015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今后若遇到這些問題,多留個心眼。
簽完合同要漲價, 消費者不答應
案例:2015年5月31日,消費者周某與江西省某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不久,裝修公司告知消費者,由于少算漏算了房屋施工面積及部分工程項目,要求變更合同款項。周某不同意,要求終止施工合同,返還裝修款。經南昌市消協調解,裝修公司退還周某工程款。
評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本案中,裝修公司未能保證服務信息真實、明碼標價、不虛假宣傳、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
地磚“貨不對板”, 商家更換還要賠錢
案例:2015年5月1日,李女士在南昌市紅谷灘康之居的格萊斯地磚專賣店購買了60平方米地磚,7月5日她發現地磚出現磚面不平并存在瑕疵,遂與商家協商要求其按合同履行(現貨與店內樣品不符)。經協調,商家更換了存在瑕疵的地磚,并補償一部分現金。
評析:經營者有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第一款第三項“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的規定,本案中地磚存在瑕疵,銷售者應當承擔維修或者更換的責任。
車行換了新老板, 質量問題還得認賬
案例:南昌某縣城的宗女士于2014年11月在某電動車行購買了一輛電動車。2015年7月,電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蓄電池漏液,電瓶性能減退,宗女士幾次因電瓶漏液故障造成車子摞在上班路上。宗女士帶著電動車保修卡及購車發票找到車行,要求商家更換新的原裝電瓶。商家拒絕,稱車行現已變更了新的經營者,以前的老板把店轉讓給了他,目前車行也未代理這個電動車品牌,宗女士應找當時車行的老板交涉。宗女士認為,新店往來業務還是用原車行的名片,因此應履行“三包”。經協調,商家答應為宗女士履行“三包”服務。
評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6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為此商家有義務為消費者履行“三包”服務。
房產面積“縮水”, 開發商退錢
案例:2015年9月,胡先生與開發商江西某實業有限公司簽訂購房協議,面積123.5平方米,公攤面積2平方米,辦證面積不少于118.5平方米。但胡先生辦證時發現,辦證面積只有118平方米,遂與江西某實業有限公司發生糾紛。經協調,開發商退回多收的房款。
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開發商違反協議,銷售房屋面積不足,故應賠償消費者損失。
洗衣機沒有合格證,疑似假貨被投訴
案例:2015年1月13日,消費者胡小群投訴,自己在進賢某電器有限公司家電部花費5000元購買一臺全自動滾筒洗衣機,沒有合格證和說明書,懷疑是假貨,要求退貨。工作人員立即和廠家聯系,廠家稱該洗衣機是真貨,可能是工作人員失誤,未把合格證和說明書放進裝箱里,并表示會盡快將合格證和說明書寄來。之后,消協又和商家一起到胡小群家里查看洗衣機情況。工作人員用手機按洗衣機標出的查詢方式查詢,信息反饋該洗衣機是真貨,胡小群因此消除了疑慮。
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7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志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該案例是由于廠家工作失誤造成的特殊案例,但也說明了消費者維權意識在提高,發現情況立即投訴,并相信工作人員的調解及相關情況說明。
超市多收1.72元,涉嫌欺詐賠500元
案例:2015年7月15日,劉先生向灣里區消協投訴稱,他于當日在灣里區某超市購買2公斤蒜苗,結賬時發現超市出具的購貨小票上標的價格與超市標明的實際價格不一致,多收了1.72元。他認為超市存在價格欺詐,要求退款賠償。經協調,商家賠償劉先生500元。
評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買面包遭遇霸王條款,多收錢款被退回
案例:2015年10月3日,灣里區一中6名學生到某面包房買面包,結賬時出示了8.8折會員卡。商家稱店堂內有告示“節假日不打折”,當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們只好按商品原價結算。離開后,孩子們查看會員卡,發現未標注“節假日不打折。”經協調,商家退回多收費用。
評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文/江南都市報記者陳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