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6年3月14日,湖南省工商局在官網公布2015年湖南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十大案例,包括銷售不合格鞋、服裝案,銷售不合格嬰兒紙尿片(褲)案等。
1、銷售不合格吸油煙機案。2015年8月,郴州市工商局依法對轄區內某公司銷售的兩款吸油煙機進行抽查檢驗,經檢驗,均為不合格產品。經查,不合格產品系當事人直接從其生產企業購入,在其經營場所分別以4680元/臺和3280元/臺的標價對外銷售,當事人聲稱上述兩種產品均系開展讓利促銷活動,故成交價格實際分別為2808元/臺和2380元/臺,已銷售8臺,貨值金額為66480元,因當事人無法提供原廠進貨憑證,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沒收不合格產品,并處罰款70000元。
2、銷售不合格太陽鏡案。2015年6月,長沙市工商局依法對轄區內某眼鏡店銷售的某品牌的太陽鏡進行抽查檢驗,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經查,不合格產品系當事人于2015年3月以628元/副的價格購進29副,以917元/副價格售出2副,獲利578元,剩余27副,貨值金額為16956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產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8000元。
3、銷售不合格細木工板案。2015年5月,邵陽市工商局依法對轄區內某門店銷售的某品牌的細木工板進行抽查檢驗,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經查,不合格產品系當事人于2015年3月從廣西某公司以120元/張的價格購進120張,已全部銷售完畢,獲利106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8940元。
4、銷售偽造廠名大米案。2015年6月,婁底漣源市工商局接群眾舉報,稱有人在石馬山鎮汽車站旁銷售沒有任何標簽標識的大米。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幾個品牌的大米,其包裝袋上標注的廠名系當事人偽造,大米系當事人自己分裝的大米。庫存23包,銷售金額101845元,庫存商品貨值與銷售金額合計103419元,違法所得1057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立即改正,沒收偽造廠名大米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00000元。
5、銷售不合格鞋、服裝案。2015年5月,岳陽市工商局依法對轄區內某超市銷售的服裝類和鞋類商品進行抽查檢驗,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4個品牌的服裝和7個品牌的鞋類商品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商品貨值金額為42253元,銷售金額為42253元,獲利7524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72476元。
6、銷售不合格珠寶玉器案。2015年8月,張家界市工商局依法對轄區內某珠寶店銷售的“藍寶石耳釘”、“碧玉套裝”、“紅剛玉吊墜”商品進行了抽查檢驗,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系個體經營戶,接待旅游團隊購物,主要經營珠寶玉器,于2015年7月從廣州某珠寶玉器城購進750元的“藍寶石耳釘”一對、1920元的“碧玉套裝”一套、270元的“紅剛玉吊墜”一條,標注的銷售價格為藍寶石耳釘”4800元/對、“碧玉套裝”16800元/套、“紅剛玉吊墜”6800元/條,均未售出,貨值金額為284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沒收不合格商品,并處罰款20000元。
7、銷售不合格摩托車案。2015年5月,湘西自治州工商局依法對轄區內某公司銷售的某品牌摩托車進行抽查檢驗,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經查,不合格產品系當事人于2015年1月以2500元/臺從湘潭某市場購進3臺,以3000元/臺進行銷售,全部銷售完畢,貨值金額為9000元,獲利15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9000元。
8、銷售不合格兒童服裝案。2015年3月,懷化市工商局依法對轄區內某母嬰用品公司銷售的兒童服裝進行抽查檢驗,經檢驗,4款兒童服裝為不合格產品。經查,不合格產品系當事人于2015年3月分別從杭州和河北購進,貨值金額為3876元,獲利855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沒收不合格商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3876元。
9、銷售不合格嬰兒紙尿片(褲)案。2015年6月,常德市工商局依法對轄區內某個體工商戶銷售的3款嬰兒紙尿片(褲)商品進行抽查檢驗,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經查,不合格產品系當事人分別從永州、佛山、泉州3地購進,貨值金額為8342元,獲利1744元,未售完的涉案產品在執法人員的現場監督下由當事人自行銷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8342元。
10、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2015年3月,衡陽耒陽市工商局收到萍鋼、安鋼鋼鐵有限公司的投訴,反映在其轄區內某基建工地,當事人長沙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銷售給耒陽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8個型號(13件)的鋼材,涉嫌侵犯了萍鋼、安鋼鋼鐵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當事人于2014年12月從江西省吉安市購進8個型號的鋼材銷售給耒陽市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非法經營額為85577.5元,2015年4月,經萍鋼、安鋼鋼鐵有限公司技術部鑒定為假冒該公司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855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