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3月15日訊“婚禮實際宴席未達到預定數量屬違約、酒店非“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約屬違約、業主交納物業費不可作為交付房屋的前提條件……”近日,青島市工商局、消保委針對2015年度消費領域十種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了分析點評,條款涉及“食、住、行、游、娛、購”六大類,糾正了如婚宴、旅行、住宿、預付式消費、房產、出行、購物等方面的錯誤認識,提醒消費者了解法律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婚禮實際宴席未達到預定數量屬違約
青島市工商局、消保委指出,婚禮實際宴席未達預訂宴席數實際上屬于違約,雙方可以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約定違約金、定金等。
如果沒有約定,雙方也應當依據公平原則確定賠償數額。酒店單方面規定“按預定宴席數收費”條款,對消費者而言,明顯不公平不合理。對于類似上述條款,消費者可以直接提出刪改要求,并協商確定宴席的具體辦法,如“雙方應當在婚禮舉辦前十天左右確定實際婚宴數量”等對雙方可以接受的公平合理條款。
如果消費者已經按照上述條款簽約并發生糾紛,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維權,向工商或者消協組織投訴;也可以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酒店非“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約屬違約
青島市工商局、消保委指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裝修”或者“承接大型會議”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如果酒店提出解約則屬于違約行為。
同時,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收取定金方違反合同約定,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酒店方解約除要返還消費者雙倍定金外,如果消費者實際損失超出雙倍定金金額,對超出部分還可以提供相關損失證據要求補償。消費者應當依法與酒店方據理力爭,公平合理協商解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向工商或者消協組織投訴維權,也可以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損壞賓館房間物品應按市場價格賠償
酒店的物品清單價目表標注的價格虛高是普遍現象。賓客在使用賓館房間內物品過程中一旦構成了損壞,酒店可以要求消費者賠償損失,但應按照市場價格合理確定賠償金額,或者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申請調解。
若雙方確有很大異議,還可以申請法院裁決。不管以何種方式維權,酒店方需要承擔證明損壞物品市場價格的舉證責任,而不是按酒店標注價格認定。酒店通過單方面的通知、聲明來要求消費者按其規定價格來賠償,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旅游者不應負擔因不可抗力滯留而增加的所有費用
根據我國《旅游法》有關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由此可見,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費用并不全部由旅游者承擔。比如,增加的返程費用,法律就明確規定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共同承擔。旅行社通過格式條款的方式規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所有費用均由旅游者承擔,這種規定加重了消費者責任。
強迫單男單女旅行者補交房間價格差違法
旅行社是旅游團的組織者與管理者,在安排旅游者住宿時出現單男單女情況時,并非是出于消費者的故意或過錯,應該屬于旅行社的經營風險范疇。旅行社應與相關方面協商解決,不應強迫由消費者補交房差或票差。
旅行社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轉嫁給消費者,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不得以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規定,也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關于不得訂立讓消費者“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條款的規定。
會員卡售出后如退換則可能不退余額
消費者向經營者購買會員卡或者辦理會員卡并向卡內充入金額,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消費服務合同成立并生效,但當消費者并沒有到經營者處消費或經營者未能提供消費的情況下,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按照《合同法》第77條第(一)款“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93條第(一)款“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合同當事人雙方均依法享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而上述條款表明了兩層含義,即消費者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則卡內余額不退。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依法享有的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權利,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隨意調整會員手冊強迫消費數違法
通常情況下,會員手冊是由商家單方制作、批量發布、適用于商家與單個消費者之間的一種性質上同樣具備合同權利義務約定的書面文件,其本質是雙方合同的一部分甚至全部。任何一方,未經與對方協商一致,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商家調整會員手冊條款并強迫消費者執行,屬于擅自單方面變更合同,這種做法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完全可以拒絕執行其變更后的條款,并要求商家恢復執行原來的條款。
業主交納物業費不可作為交付房屋的前提條件
開發商按期交納房屋和購房者交納物業服務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開發商不能把業主交納物業費作為交付房屋的前提條件。當然,如果開發商按期交付房屋后,業主拒絕交納物業費,物業管理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協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向業主追討物業服務費。如果開發商事先以合同的方式規定,不交納物業費就不交付房屋,這種做法排除了消費者依法收房的權利,對消費者也是不公平的。
打車平臺因故造成不能服務或延遲服務屬違約
根據日常生活中消費者與打車平臺的操作流程,難以認定平臺與消費者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雙方應屬于居間合同關系,即平臺向消費者提供訂立運輸合同的媒介服務。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居間合同雙方也應當嚴格履行。
“系統故障”系平臺自身原因,因其自身原因導致其不能服務、延遲服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第三方不作為”造成的不能服務、延遲服務,該第三方固然可能構成運輸合同的違約,但同時應考察平臺在提供媒介服務過程中是否存在管理、服務瑕疵。如存在,則平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該條款不加區分地一律免除自身責任,違反了《合同法》第40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的規定,損害了消費者獲得賠償的法定權利。
特價商品也是商品 銷售者應承擔“三包”責任
“特價促銷商品”的本質仍是商品,在符合法定情形時,銷售者應承擔更換、退貨等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的“退貨、更換、修理”等三包責任。《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該條款的內容明顯違背了法律、規章規定,免除了銷售者自身法定責任,嚴重侵害了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該條款屬于不公平的格式條款。
信媒體記者 杜杲燃 通訊員 孫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