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市消委會
案例:王先生通過網購購買了一件外套,收貨后發現碼數太小不適合穿著,于是在7天內向商家提出更換大一碼衣服的要求,但商家不同意更換,只同意退貨。王先生表示,外套是在商家搞促銷時購買,價格比較優惠,現在若退貨則無法再以同樣優惠的價格購買,因此希望可以更換。然而商家稱優惠活動已經結束,不同意換貨,寧愿退款。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無奈之下王先生撥打了12345投訴電話求助。王先生不知道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能否要求商家換貨。
分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此外,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持立法一致,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加大了力度,規定了消費者網購收到貨七天內可以無理由退貨,使得消費者的網購“后悔權”在法律和部門規章層面都獲得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適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還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而且,上述規定的是“退貨”,而非“退換貨”。
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但在本案例中王先生購買的外套并不存在質量問題,只是碼數不合適,也不適用上述規定。
綜上所述,本案例中王先生購買的衣服適用于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有關規定,但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王先生可以要求商家退貨,至于更換貨品,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以及《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均有“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補充規定,即如果商家與消費者事先有退換貨約定的,商家應當履行約定進行退貨或者換貨,否則就只需履行退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