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尹訓銀)“花了7.9萬元購買的比亞迪S6新車,開了才一個多月電瓶就開始反復出現斷電現象,至今買車才20個月,光電瓶就修了二十多次,幾乎是月月壞月月修,其中還有十多次是換的新電瓶。購買新車不但沒有給自己帶來方便,反而給一家人添了不少堵。”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消費者尹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電瓶屢出故障
據尹先生介紹,2014年9月底,他在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北園大街濟南菲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菲源汽車公司),購買了一輛比亞迪S6家用轎車。購車后第二個月起,新車出現全車無電、無法發動車輛的情況。截至今年6月,新車才購買了20個月就已經維修電瓶二十多次,而且期間還有十多次是更換了新的電瓶,這樣算下來幾乎是一個月修理一次電瓶,而最近一段時間是兩天就壞一次。
“菲源汽車公司的態度讓我很滿意,每次電瓶壞了維修人員都能及時趕到現場進行維修,其中包括十多次現場更換全新的汽車電瓶,另外還有3次將車輛停放在菲源汽車公司進行全面檢測維修,每次維修時間都會超過一周,即使是這樣,至今問題也沒有得到徹底解決,仍然是壞了修修了再壞,也不知道修到什么時候算個頭。”尹先生說。
尹先生告訴記者,現在他不想再讓菲源汽車公司給反復維修了,因為每次維修都要占用自己的時間和精力,所以他強烈要求菲源汽車公司給予更換全新車輛或退還全部車款,畢竟自己買輛新車的目的是為了代步。然而,菲源汽車公司的工作人員答復說,尹先生的車是電瓶壞了,不夠退車或換車的條件,所以,只能是壞了再繼續維修。
記者了解到,汽車電瓶的主要功能是存電與放電,主要作用是為汽車啟動時提供足夠的電,當電瓶出現問題后,汽車無法冷啟動,同時在行駛中發電機所發的電也無法儲存,嚴重時會導致熄火等癥狀,應盡快維修更換。
月月壞月月修
6月23日,濟南菲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一位姓丁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尹先生反映的問題他很清楚,其所購車輛的電瓶的確是反復維修了多次也更換了多個新電瓶,可就是一直修不好,該公司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至于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需要咨詢給尹先生維修電瓶的技術人員。
6月24日,濟南菲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技術負責人張經理表示,尹先生車輛的電瓶的確是停放幾天就沒有電了,但是該公司各項數據監測的結果顯示一切正常,具體原因應該是電瓶虧電或是放電量過大導致。該公司向廠家反映情況,廠家根據該公司測量的數據確認電瓶正常。
張經理說,尹先生的車輛平時停放在地下車庫,應該是地下車庫有不明物體導致電瓶沒電。記者咨詢停放在該地下車庫的其他車輛,有沒有類似情況。張經理回復說,其他車輛因品牌不一樣尤其是和尹先生的車停放的位置不同,電瓶所受的影響程度肯定也不同。張經理建議尹先生平時不要把車輛停放在地下車庫,最好是停放在地面上。
尹先生告訴記者,張經理的這種說法是在推卸責任,因為自己的車平時不可能一直停放在地下車庫,停放在地面上的時候同樣多次出現電瓶沒電的情況。
因協商不成,尹先生向山東省消費者協會投訴。山東省消協受理投訴后,給濟南菲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發出調查調解函,確定于7月12日召集雙方進行調解。
維修超5次可換車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助理兼汽車投訴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王云鵬表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汽車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約定維護、修理、更換、退貨以及損失賠償等事項,建立與其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并具備相應資質的維修服務組織。汽車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現安全性能故障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免費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王云鵬認為,菲源汽車公司負責人有關地下車庫有不明物體才導致電瓶沒有電的說法,更像是在推卸責任,因為尹先生的車輛不僅在地下車庫出現電瓶沒有電的情況,停放在地面上也出現了同樣的情況,而且其他車輛同樣停放在地下室卻沒有問題。
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凱凱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家用汽車的電瓶是汽車的重要零部件,電瓶屢出故障,汽車肯定無法保證正常使用。《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在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謝凱凱建議消費者可以先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消費者組織請求調解解決,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進行處理。若雙方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消費者可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