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9萬余元進口食品
無檢驗檢疫證明獲賠近14萬
廣州日報訊 (記者張翔宇 通訊員鐘春連)去年“雙十二”期間,中山一女子在17家網店上買了9萬多元的進口食品,發現無檢驗檢疫證明,于是一紙訴狀將17家網店及天貓商城告上了法院,近日經過法院的調解,該女子獲得了1.5倍的賠償,案件就此了結。
女子起訴天貓商家索賠10倍賠償
去年12月12日至25日期間,中山女子小愛在天貓商城17家網店購買了同一生產日期不同規格重量的進口食品,總價值達9.3萬余元。陸續收到產品后,小愛發現食品包裝上并沒有進口檢驗檢疫標志,遂向網店索取進口檢驗檢疫證明及報關證明并向網絡平臺電話投訴均未果。
今年3月底,小愛遂將17家網店及網絡平臺起訴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小愛訴稱因相關網店無法向其提供產品的報關證明和進口檢驗檢疫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進口的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應當適用10倍賠償。天貓對所有在線賣家有監督的義務,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小愛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令兩被告連帶退還購買貨款的全部費用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款共計93萬余元。為證明購買產品未經報關和進口檢驗檢疫,小愛還將所有網店顯示的月銷量與庫存量進行了公證。
辯解:原告“知假買假”惡意訴訟謀利
銷售商辯解:小愛聲稱其銷售的食品沒有通過海關報關與檢驗檢疫,小愛就此問題從來沒有跟銷售商有任何的溝通與要求。小愛發現所謂的食品包裝問題后,既沒有食用也沒有與銷售商通過任何途徑索要相關文件,反而是針對同一產品在不同的網店反復大量購買,小愛行為明顯是為了訴訟獲利,不能將小愛定性為消費者。
天貓公司辯解稱,天貓在小愛與食品銷售商雙方進行交易過程中,已經履行了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所應履行的全部法定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小愛購買商品的目的不是為消費,而是為了惡意訴訟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此天貓公司提供了涉案買賣雙方的注冊信息、訂單詳情、交易日志、涉案賣家的營業執照和有效聯系方式以及賣家入駐資質審核等證據。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林誼瓊通過與原告及銷售商、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多次電話溝通,發現該17家網店銷售的進口食品均屬于同一進口產品銷售商,于是召集雙方在開庭時進行調解,同時對原告、被告所提供的證據進行認真審查,釋法析理,促使原告小愛對被告網絡平臺的起訴均予以撤訴,被告進口食品代理商賠償購買價款的1.5倍給原告小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