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記者王婭莉)日前,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召開的《消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專題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強調:職業打假對社會的整體效果是有益的,有利于凈化消費環境。
8月5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消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其意在排除職業打假人的第2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楊立新教授認為,《意見稿》第二條規定:職業打假行為將不會得到懲罰性賠償金的支持。對于這個問題應當從以下幾方面慎重考慮。
首先,職業打假者歷來不被視為消費者,但是他們的打假索賠,一般會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有這樣的規定。
其次,職業打假者只要不是進行消費欺詐,他們的打假活動,對社會的整體效果是有益的,有利于凈化消費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否定職業打假行為的合法性,受到最大利益的群體就是制假者、銷假者,后果是會使假冒偽劣商品繼續泛濫,對社會不利。
再次,真正要限制的,是借用打假的名義,對守法的經營者進行敲詐、欺詐。這些行為,使無辜的經營者被敲詐勒索,受到損害卻不敢反抗,不得不息事寧人。這才是最可怕的。對這樣的行為,要依法進行懲罰,特別是被欺詐的經營者敢于用侵權責任法的武器保護自己。
最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時,無論是法律委員會在最后的討論中,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后通過該法的修正案時,都一致認為,盡管懲罰性賠償責任有時會被職業打假者利用,但是只要是對假貨進行打假,就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而不是對職業打假者一律否定其社會效果。
楊立新教授特別強調,事實上,在當今社會,排除法人、社會團體為消費者是有道理的,但是,對于自然人的消費者身份,很難以是否營利而予以否定。目前在網絡購物,怎樣確定購物者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呢?所以,建議國家工商總局在這個問題上要謹慎,特別是“不適用本條例”的說法,也有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相沖突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