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哈爾濱訊(記者劉傳江)農民購買的化肥質量不合格,導致玉米地減產。銷售商認為,質量問題應該找生產商。生產商稱化肥出廠合格。日前,黑龍江省木蘭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農資糾紛案,法院認定化肥質量有問題,化肥的生產商和銷售商承擔連帶責任,共同賠償農民的損失。
據了解,2015年3月,木蘭縣精潔化肥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潔公司)的技術人員到村里宣傳產品。3月26日,該公司組織村民到店參觀,并召開了產品介紹會。張某等13戶村民看完宣傳后,集體購買了該公司銷售的“東福特和寶麗達復合肥”570袋,每袋40公斤。2015年8月初,村民們發現玉米長勢不好,到8月末全棵脫肥,秸稈發生枯黃。
村民們找到精潔公司。該公司實地探查后,口頭承諾秋后測量減產多少,會全額賠付。可到秋后,精潔公司人去樓空,打電話也沒人接。
村民們向木蘭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投訴。2015年11月30日,木蘭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委托黑龍江省質量監督檢測院,對該產品進行質量檢驗,結果顯示,該產品屬于不合格產品。
木蘭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組織進行調解,雙方仍未達成一致。村民將精潔公司和該化肥的生產商哈爾濱東福特農業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福特公司),起訴至木蘭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損失。
今年5月,木蘭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該案。庭審中,精潔公司辯稱,精潔公司作為產品銷售者已盡相應法定義務,不須承擔消費者損害賠償責任,生產者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責任人應是生產商東福特公司。
東福特公司認為,該廠生產的產品,每次出廠都是抽檢合格后投放市場,出現減產現象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與該廠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村民購買精潔公司銷售的,由東福特公司生產的復合肥,該化肥存在質量問題,經鑒定為不合格產品,造成減產事實清楚。由于減產數未經鑒定,法院酌情考慮減產定在30%較為穩妥。按2015年木蘭縣平均畝產512公斤的30%計154公斤,和2015年玉米國家收購價格每公斤2元計算,東福特公司給予賠償。精潔公司在銷售環節上存在過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 》相關規定判決,東福特公司賠償張某等13人減產損失共計204820元(665畝×154公斤×2元),賠償鑒定費600元,鑒定交通費300元,銷售商精潔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