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馮松齡)3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消費者權益糾紛中懲罰性賠償適用情況通報會。2016年,該院受理并審結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432件,涉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件384件,占案件總數近九成,比2015年的82件激增三倍有余。其中,消費者主張經營者三倍賠償的案件超過八成。
北京三中院數據統計顯示,2016年該院審理的432件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中,涉及懲罰性賠償的案件達384件,占到案件總數的近九成,較2015年增長了3倍有余。其中,主張三倍賠償的案件有327件,多為因涉虛假宣傳、商品標簽及說明瑕疵等問題引起,主張十倍賠償的案件有57件。
數據顯示,消費者主張承擔責任的經營主體類型多樣,網絡購物糾紛類案件同比增長了69%。此外,商品價值為1000元至1萬元之間的案子占比逾七成,但1萬元以上的案件增長明顯,與15年同期相比增長了2倍。
通報會上,該院結合一年多的審判實踐指出,雖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未直接界定經營者,但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提供服務并以此營利應承擔經營者責任。針對食品消費糾紛,三中院法官特別指出,經營者應當就標簽瑕疵食品是否安全承擔舉證責任。另外,對于進口食品而言,已經通過檢驗檢疫并不必然免除經營者責任。
三中院法官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前應充分了解產品信息,合法理性維權。經營者應誠實守法經營,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第三方主體則要加強監管,履行審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