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轎車買來僅5天方向系統失靈;網購產品與宣傳圖存差異;啤酒瓶有沉淀物導致食物中毒;健身會所突然關門,百萬余元預付卡打水漂……3月12日,記者獲悉,南昌市消費者協會公布了2016年十大消費侵權案例,希望廣大消費者能從具體案例中獲得啟發,進一步提高自身維權意識。
手機充電2小時只能用1小時
2016年10月1日,消費者周先生在南昌市某手機賣場花費2499元購買一部某品牌手機,使用5天后發現手機充電2小時只能使用1小時,要求退貨,找商家協商無果,10月7日撥打12315投訴,要求退貨。
本案中,消費者周先生購買的手機電池在7天內出現性能故障,顯然與約定的商品質量不符,經營者有義務為消費者周先生維修或更換商品。
小轎車剛買來方向系統失靈
消費者熊女士于2016年3月4日在某車行訂購了一輛小轎車,在提車后的五天內出現了兩次行駛中非正常方向盤鎖死現象造成方向系統失靈,消費者熊女士找到車行要求解決并賠償,經過多次協商未果,來到消協求助。
根據消費者反映的問題,雙方應組織有鑒定資質的技術人員對車輛進行鑒定,如確屬方向系統失靈,根據《國家汽車三包》相關規定,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網購汽車導航“功能打折”
消費者劉先生于2016年7月11日在某購物平臺訂購了價值人民幣3685元的汽車導航,收貨安裝使用時,發現其廣告中宣傳的支持4G卡聯網及熱點接收數據兩個功能沒有。商家告知劉先生其購買的是基本版,需要購買旗艦版才有。劉先生感覺到其宣傳與實物的性能不相符合,于是向商家提出了退款的請求,商家找各種理由推諉。劉先生向消協求助。
該商品與廣告中的事實不符,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根據新《消法》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網購產品與宣傳圖存差異
2016年7月7日,消費者童女士來到南昌市消費者協會,投訴其在某網上商城購買了一條價值600元的裝飾項鏈,因收到貨后發現產品的尺寸與網站上宣傳圖片大小存在差異,要求退貨,經多次聯系商家無果后來到消協投訴。
本案中,童女士在非現場購物中發現產品的尺寸與網站上宣傳圖片大小存在差異,要求退款遭到了商家的拒絕,該商家違反了新《消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不用說明理由的條款。
裝修公司擅自增加項目
消費者李某稱其于2016年3月5日與南昌市某裝飾公司洽談家中裝修一事。裝修公司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故意少算房屋施工面積并且有意漏算工程項目,壓低合同總價,騙得李某簽訂合同。在施工過程中,裝修公司擅自增加合同外的項目,另外收取施工費。李某不同意支付合同以外的資金,在與裝修公司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到消協投訴,要求終止施工合同,返還未完成的裝修款。
本案中,商家未能保證服務信息真實、明碼標價、不虛假宣傳,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最終通過責任追究,商家退還了部分工程款。
啤酒瓶有沉淀物致食物中毒
2016年7月6日,消費者蔡先生在超市購買了一箱南昌市某廠家生產的某品牌啤酒。有一天蔡先生喝了啤酒后,忽然拉肚子,經醫生診斷為腸炎。隨后他發現有一瓶未開封的啤酒瓶底部有一個很大的沉淀物。痊愈后他找到了生產企業,說明了自己的訴求,廠家沒有給明確答復,于是向消協投訴。
此案中,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促銷皮鞋有質量問題不給換
消費者郭女士2016年12月18日在南昌市經開區新祺周某皮鞋店購買了年底清倉促銷的一雙價值129元的皮鞋,然而穿了不到5天就出現皮鞋脫膠,12月24日消費者對皮鞋質量產生懷疑,要求商家退貨,商家以促銷商品為由不予退貨或調換。
商家不能以促銷商品為由拒絕承擔“三包”義務。“優惠商品”是經營者的價格促銷手段,降價的原因與產品應具備的質量、功能無關,所以經營者不能因此免除應承擔的“三包”義務。
手機系統升級黑屏不保修
2016年2月,消費者歐陽先生網購了一臺某品牌手機。有一天手機提示需要系統升級,他立即按照提示進行了操作,結果黑屏,無法正常使用。之后,其與售后溝通多次后因費用問題無果,投訴至消協。
此案中,按照三包規定,應當以出廠日期后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百萬元健身會所預付卡打水漂
2016年10月25日,南昌市消費者協會辦公室來了百余人投訴。據消費者代表胡先生稱,2016年10月4日,消費者發現江西銳迪健身會所無故關門。消費者們找其老板和工作人員,均聯系不上。消費者繳納會員卡的金額總共有100余萬元。
對于消費者來說,預付費服務的優點是支付方便、享受的折扣較大,缺點也很明顯,如解約退費困難、折扣優惠多以口頭承諾為主等,而店主更換頻繁甚至人去樓空的現象也比比皆是。面對這種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超市價格欺詐拒絕賠償
2016年10月9日,消費者肖先生在某超市購物,發現木耳正在搞促銷活動,原價每斤68元,現價只需要每斤54.4元,肖先生便買了1斤,回家后在整理購買的商品時,發現購物小票中木耳并未享受促銷活動,肖先生找到超市要求給個說法,超市工作人員只答應退掉多余款項并拒絕賠償。
超市的行為明顯構成價格欺詐,根據新《消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文/記者陳文秀 實習生陳學碩
(江南都市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