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6次,繳納10.8萬 姑娘都沒有遇到婚介公司承諾的“優質男”
省工商去年處理消費者各類訴求共72.3萬件
2017-03-13
商報訊 (記者 汪佳婧 通訊員 張允革 省工宣) 相親6次,繳納10.8萬,都沒有遇到婚介公司承諾的“優質男”,白領祝小姐感覺上當受騙,向婚介公司提出退款遭拒,于是向寧波海曙區消保委進行了投訴。消保委調查后發現,婚介機構在業務活動過程中,做出的絕對性、保證性承諾,違反了《廣告法》的有關規定,涉嫌夸大虛假宣傳。經反復溝通,最后婚介機構同意一次性向消費者退款10萬元。像祝小姐這樣的消費維權案例,去年全省工商系統共接受消費者投訴舉報咨詢等訴求總計72.3萬件,省工商查處各類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5309件。昨天,省工商局公開發布了2016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案例1 宣稱就讀知名小學 房產公司被查
【案情】去年3月21日,余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杭州某樓盤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銷售廣告牌上宣稱“子女直接入讀天長小學。學區房分兩類,一類是購買之后可以直接入讀,另一類是在附近,托關系或繳納費用才可入讀,該樓盤則屬于第一類”。
經查,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已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余杭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警告,責令改正;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該案是典型的房地產廣告案件,在現今房市波動較大的背景環境中非常具有代表性,反映了房地產商在推銷房產的過程中,為了達到吸引眼球和客源的效果,采取了諸多手段,其中也包括了一些違法違規的方法。由于子女就學問題是不少購房者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此類問題一旦無法兌現,極易引起群體性投訴,故對此類房地產違法廣告的查處,既體現市場監管部門執法維權剛性,又促進了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案例2 健身會所關門跑路 跨省追回年費267502元
【案例】2016年2月底起,陸續有50余名消費者向海鹽12315投訴,反映海鹽愛瑪會健身會所“關門跑路”,消費者辦理的健身年卡無法消費,要求維權。經過查證,海鹽愛瑪會健身會所是南通中南文體產業有限公司在海鹽設立的一家分公司,因該健身會所消防沒有經過審批,開業半年多后被海鹽消防大隊強制責令停業整頓。海鹽愛瑪會健身會所雖然關了,但其母體公司還在,健身會所的民事責任應由公司承擔。為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海鹽消保啟動跨省維權機制,與南通市消保取得聯系,兩地合作維權,經過海鹽消保、嘉興消保、南通消保、公司負責人四方調解, 8月9日至14日,海鹽愛瑪會健身會所的647名會員,除部分電話無法聯系或在外地明確表示放棄外,共有610名會員到海鹽縣消保辦理了退卡退款手續,合計退款金額267502元。
【點評】預付式消費雖然有價格優惠和使用方便的特性,但由于其使用周期長,信息不對稱,經營者發生“關門跑路”等問題后,導致大量的消費糾紛因找不到經營主體而難以處理,消費者的預付費用一般難以追回。因此,提醒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謹慎辦理消費預付卡。
案例3 納思教育買賣學生個人信息被重罰
【案例】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寧波市海曙區納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辦公場所開展檢查,在當事人辦公現場發現了記載有學生及學生家長聯系電話等信息的文檔資料。經查,當事人為增加培訓的學生人數,在沒有征得學生及學生家長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個人等渠道買到含有寧波地區學生姓名、學校、年級、家長姓名、聯系電話、家庭住址等內容的詳細個人信息,并使用這些信息進行聯絡,從而增加教育培訓業務獲得利益。
經查,當事人為爭取更多的顧客資源,購買他人個人信息,并未經他人同意用于營銷,從而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之情形,構成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的行為。2016年2月2日被處以責令改正,罰款2500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隨著全球范圍內大數據產業的全面推進,公民隱私及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合理、正當的原則。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應承擔的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
案例4 講座形式的推銷 欺騙老年人
【案例】去年5月3日,安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安吉某酒店內查獲約200人的“老年健康講座”,該講座參加者均為來安吉旅游的中老年旅游團,內容為講解老年保健知識以及推銷西藏某公司生產的梅邦蟲草精。經查詢,上述梅邦蟲草精批準的保健功能為“免疫調節、抗疲勞、抑制腫瘤、調節血脂(降低總膽固醇)”,但是其產品描述為“本品精選西藏純正冬蟲夏草為原料……本品可增強細胞免疫、體液免疫和巨噬細胞的吞噬功能……本品還可以降低運動后的血乳酸和血尿素氮含量。”明顯將已批準的保健功能作了引人誤解的夸大宣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8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點評】該案中王某銷售蟲草精時將保健功能作了引人誤解的夸大,進行虛假宣傳,欺騙中老年人,社會影響惡劣,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誤導了消費者的消費意向,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案例5 4S店廢機油重復使用 以次充好
【案例】去年10月13日,李某在浙江金華順鈴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進行車輛保養時,發現店內員工將倉庫新領出的機油藏起來,將發動機里放出來的廢機油再次加到車里面。
金華市市場監管局金華山分局經過調查處理,由浙江金華順鈴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做出賠償:1、給予消費者發動機機油潤滑系統延保一年或五萬公里(先到為準);2、贈送消費者車輛常規保養一年或十次(先到為準);3、現金補償3000元。同時,啟動“訴轉案”機制,對4S店予以立案查處,認定當事人為消費者提供有償服務時,以次充好,違反《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1293.15元并處以5000元罰款,合計罰沒36293.15元,上繳國庫。
【點評】該案中4S店以次充好的行為屬于典型的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通過“訴轉案”,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有效制止了企業的違法行為,做到了消費投訴調解與行政執法有效銜接,有效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6
電動平衡車引火災 調解獲賠20萬
【案例】去年2月1日,安徽省消費者鄭某向永康市市場監管局、消保委投訴,反映鄭某的朋友于2015年10月28日在網絡上為其購買了永康生產的TT電動平衡車一輛,2016年1月19日晚,鄭某在給TT電動平衡車充上電時發生火災,鄭某居住套房因火災而損毀嚴重,要求該生產廠家承擔一百萬賠償。
經現場調查及核實商品快遞單號、電池檢測證明、火災出警證明,工作人員判定消費者所訴情況基本屬實,其后在經營者發貨倉庫檢查發現每個平衡車包裝內都有合格證明和內含注意事項的使用說明書。因涉案電池起火爆炸,整車損毀嚴重,起火原因無法檢測,事故責任較難厘清。同時消費者無法提供出具裝修費用憑據、名畫購買憑證,無法提供損失依據。經工作人員努力,召集被訴公司負責人、電池、充電器供貨商進行調解,最后被投訴方電動平衡車生產公司當場賠付現金200000元。
【點評】《消法》第七條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鄭某因對電動平衡車充電引發火災造成財產損失,有權依法向經營者要求賠償。鑒于本案損失程度難以評估,賠償數額難于精準計算,經耐心調解,一樁索要百萬賠償消費糾紛,在賠付20萬元后成功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