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非原廠 4S店被訴
法院提示:汽車消費類糾紛近年來猛增 消費者應注意留證
滕先生買了一輛SUV,剛從4S店開走就發現系統顯示胎壓不正常,事后經過檢測意外發現車輛輪轂、輪胎竟不是原車配置。因懷疑自己買到了一輛“事故車”,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他以欺詐為由將經銷商北京北方長福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購車款,并索要三倍賠償。一審法院未支持其訴求,滕先生不服上訴,昨天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案情:胎壓監測莫名報警 發現輪胎非原廠
2015年11月,滕先生以24萬多元的價格從北方長福公司購買了一輛福特翼虎。隔天提車后,他駕車從北京開往老家哈爾濱。途中,滕先生卻發現儀表盤顯示胎壓報警標識。將車開到哈爾濱后,滕先生到當地一家4S店進行檢測,竟被告知汽車的右前輪輪轂、輪胎并不是原車配置的,也沒有胎壓傳感器,因此他懷疑自己買到了一輛事故車。
4S店銷售人員對此卻否認,認為只是廠家沒有安裝。為此滕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買賣合同,返還24萬余元的購車款,并賠償其保險損失、三倍購車款及經濟損失合計80余萬元。
在一審法院的組織下,雙方對車輛進行了勘驗。結果為汽車右前輪輪胎生產日期與其余三個輪胎不一致,該輪胎氣嘴也與其他氣嘴在外形上有不同。對于這一情況,4S店無法做出解釋,只是稱整車從運輸到4S店并沒有動過。滕先生又提起鑒定申請,鑒定結果為車輛右前輪不是原廠配置的零部件。
庭審:輕微瑕疵不存欺詐 消費者不服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盡管4S店向滕先生銷售的車輛與出廠相比存在輕微程度的瑕疵,但對該車的性能、配置、價格等關鍵信息陳述不存在欺詐,因此沒有支持消費者的三倍賠償請求,判決4S店支付滕先生車輛閑置費用等2萬元。
一審宣判后滕先生不服上訴,昨天該案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右前輪輪胎和輪轂印著的生產日期是2015年10月中旬,可這車是當年7月份出廠的,怎么會安裝上10月份的輪胎和輪轂骨呢?這明顯不符合常理啊!”庭上,滕先生一方還稱,他們查詢后發現,4S店早在2013年就有銷售欺詐的工商行政處罰記錄。
4S店則稱,根據PDI(新車售前檢查)項目,4S店只對車輛外觀、系統設置等方面檢查,并沒有胎壓傳感器這一項目。“汽車是廠家委托的公司運來的,我們也不清楚為什么其中一個輪胎與其他三個輪胎不一致。”鑒于滕先生一方不同意調解,昨天法院未宣判此案。
調研:汽車消費糾紛大漲 維權有不少難題
庭后,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長張家華稱,2014年至2017年2月,一中院共受理汽車消費類糾紛51件。2014年有9件,可去年就增長到了19件,案件數量翻了一倍多。張家華表示,目前此類糾紛主要集中在例如將事故車當新車銷售的涉欺詐類糾紛、要求消費者加價提車的涉定金類糾紛,以及未事先告知強收如“PDI檢測費”等涉費用類糾紛幾方面。
雖然不少消費者采取訴諸法律方式維權,但卻面臨不少難題。張家華說,首先消費者往往舉證難度大。“汽車只要交付,一旦發生爭議,經營者多以車在消費者控制下為由推卸責任。雖然消法規定了6個月的舉證責任倒置期間,但一旦錯過該期間,消費者往往沒有能力舉證證明汽車在交付時存在瑕疵。另外訴訟維權成本高、證據意識淡薄、保存證據能力不足等情況也可能導致消費者最終敗訴。”
提示:避免匆匆確認提車 注意留各類證據
張家華提示消費者,購車時一定要將汽車價格、車型、車輛配置、交車時間、付款方式、銷售商的優惠承諾、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在合同中具體明確,同時對合同條款中存在經銷商免除自身責任和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應及時提出異議,與經銷商進行溝通協商。
提車時,要查看外觀是否受損,確保無誤后再填寫確認單,不要為盡快提車匆匆確認。對于存在瑕疵的車輛,要明確瑕疵的具體部件和部位,作為出現糾紛時的證據。此外還要詳細查看交車清單,保證汽車合格證等各項單證齊全。
在整個購車流程中,消費者要注意保留證據,例如購車合同以及相關的發票和單證,還有與銷售人員的短信、微信等聊天記錄,并以拍照、截圖的形式將車輛的外觀、內飾情況以及汽車銷售商打出的優惠標語、網頁介紹等記錄下來。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