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陳奎錢 黃浩 導報記者 何穎/文
充值卡、會員卡等預付卡是時下流行的一種消費方式,在辦卡時商家一般都會提供一些優惠,使用會員卡也能帶來不少便利。但是,充值的錢消費不掉,能不能退回來呢?日前,傅女士就遇到了這個問題。
傅女士是金華人,在國際商貿城經營飾品類生意。2016年7月,她在義烏市福田街道某美容店辦了一張會員卡,充值1萬元,店家免費贈送了祛痘的服務。8月,傅女士消費時,店家又推薦了一款充4萬元送三個美體項目的產品,傅女士想想覺得比較合算,當場就充了4萬元。后來,由于工作忙,老家也有事,傅女士春節后就很少到義烏,所以至今也沒消費多少,店家贈送的三個美體項目也沒做,卡中還有3萬余元。
2017年4月30日,傅女士因老家要建房,想著一時也難回義烏,就向美容店提出退卡退款要求。而店家以入會已充值為由,拒絕了傅女士的退卡退款的要求。幾天交涉下來,店家就是不肯退,堅持只能消費。無奈之下,5月3日,傅女士向義烏市福田市場監管所投訴,要求店家退還3萬余元卡內的余額。
接到投訴后,福田市場所迅速組織工作人員與雙方聯系,并組織雙方調解。
調解中,傅女士認為,卡中的錢是自己充的,每次消費店家都扣了款,卡中余款理應歸自己個人所有,且充卡時店家并沒有事先說明辦了卡就不可以退款。而店家表示,會員卡充值后只能消費不能退款,且會員卡上明顯印有“解釋權歸本商店所有”,再者傅女士已使用其免費贈送去痘痘的款項,堅持不能退卡退款,只能來店消費。
那么,印有 “解釋權歸本商家所有”的會員卡,使用是不是就一定全聽商家的呢?
工作人員指出,首先,“解釋權歸本商家所有”之類的格式合同條款本身就屬霸王條款,商家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其次,根據今年5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其他經營者對同一消費者提供的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兩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但是,預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且憑消費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預付憑證金額超過前款規定的最高限額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超過限額部分的款額,經營者不得因此減少或者取消已經承諾的優惠”。此外,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要求退還預付款余額的,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內予以退還。”
工作人員認為,傅女士會員卡中的余額,已大大超過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規定的限額,且根據該《辦法》,商家沒有理由拒絕傅女士的退款要求。
經過工作人員耐心分析和調解,5月4日,店家同意不扣除傅女士去痘痘曾送款項的費用,并退還傅女士卡內的全部余額32180元。傅女士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