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沈陽訊(記者 王文郁)近日,消費者趙先生致電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消協投訴稱,其在一家家具廣場內的家具經銷店,支付500元定金訂購了一臺總價800元的梳妝臺,由于其個人原因不想買了,要求經銷商退還部分定金遭拒,請求消協幫助協調解決。經消協工作人員調解,最終家具店退還消費者340元。
興隆臺區消協工作人員向家具店介紹,《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擔保法》中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同時,《擔保法》還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該事件中,雖然消費者違約在先,但雙方談好的梳妝臺價格為800元,定金最多只能為800元的20%,即160元,超過的部分無效,所以家具店應向趙先生返回多收的定金340元。
經興隆臺區消協工作人員耐心的依法調解,趙先生與家具店店主達成和解協議,商家收取的500元中有160元作為定金不予退還,其余340元退給消費者。雙方對此調解結果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