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濟南訊(記者 尹訓銀)山東濟南市消費者岳女士花66萬元購買的“交趾黃檀”家具,發現材質是便宜許多的紅酸枝。岳女士認為商家欺詐,索要三倍賠償,遭到商家的拒絕(詳見《中國消費者報》2016年2月29日1版《消費者怒索三倍賠償198萬元》一文)。近日,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商家退還岳女士購物款66萬元,并支付利息10萬元。
2013年11月30日,岳女士在位于濟南市北園路富雅家居廣場大清翰林家居專賣店,花94萬元購買了3組交趾黃檀頂箱柜,后發現家具木材是紅酸枝,并非交趾黃檀。隨后,該家居專賣店申經理承認書柜的材質是紅酸枝,并答應給岳女士重新做3組交趾黃檀頂箱柜,同時將94萬元的家具款降至66萬元,交貨日期為2015年7月20日。由于對方遲遲未交貨,岳女士將申經理訴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要求解決買賣合同,由申經理支付違約金19.8萬元以及購物款項66萬元并支付利息。
天橋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申經理作為合同當事人,其承諾的履行義務的最后期限為2015年7月20日,現已逾兩年有余,且其不承認自己為合同當事人,足以認定岳女士無法達到合同目的,岳女士要求解除相應的合同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回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岳女士主張返還其已支付的案涉貨物的貨款66萬元,合法有據。
關于岳女士主張的違約金及利息損失,法院認為,我國違約金制度兼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性質,但以補償性為主。本案中,岳女士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已付貨款的利息損失,遠超過其實際損失,商家也明確主張岳女士有關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過高。法院依法對岳女士主張的違約金及利息損失作為其因對方違約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合并予以調整,酌情按其已付貨款的金額及時間,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倍予以計算,共計10萬元。
據此,法院判決,商家退還岳女士購物款66萬元,并支付利息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