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昌訊 (程旭亮 記者朱海) 1月8日,江西省工商局發布了該省2017年下半年組織開展的流通領域燈具、節能燈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檢驗結果顯示,燈具合格率為100%,節能燈合格率僅為34.2%。
2017年7月—8月,江西省工商局在九江、撫州、南城、共青城、上饒、萍鄉、新余等7個市縣組織實施了流通領域燈具、節能燈商品質量抽檢。抽檢場所涉及超市、專賣店、商場、小商鋪、集貿超市,以同一生產者、同一貨(款)號的同色產品為同批次樣本,燈具類商品的檢測項目主要包括標記、結構、外部接線和內部接線、防觸電保護、絕緣電阻、電氣強度、爬電距離、電氣間隙及最大允許諧波電流等。節能燈產品的檢測項目主要包括產品使用說明標志、機械強度、啟動特性、燈功率、功率因數、初始光效、光通量、介電強度、絕緣電阻及預防觸電等。
本次共抽檢燈具35批次,合格率為100%,抽檢節能燈38批次,但只有12批次商品合格,合格率僅為34.2%。從抽檢區域來看,抽檢不合格率最高的是上饒,為78.6%,其次是萍鄉和新余,都為58.3%。從抽檢項目來看,不合格項目主要集中在燈功率、初始光效/光通量和功率因數燈等方面。從商品售價來看,低價商品不合格率較高,售價10—20元的被檢商品不合格率高達84%,售價20—50元的被檢商品不合格率僅為16%。
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本次抽檢反映的主要問題首先是燈功率不符合要求。燈功率是表明燈在實際燃點過程中單位時間內電流做功大小的一個物理量,是反映燈性能的一個基本指標。國家推薦性標準GB/T 17263-2002《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性能要求》4 5.4節規定,自鎮流熒光燈在額定電壓和額定功率下工作時,實際消耗的功率和額定功率之差應小于或等于15%。燈的功率與市場價格有著直接關系,通常功率越大,售價越高。檢測過程中發現,由于普通消費者僅憑肉眼無法對燈的功率大小做出直接判斷,部分企業便有意地標高燈的功率來非法牟利。本次監督抽查中,有16批次樣品的實際消耗功率與樣品標識中標稱的額定功率偏差超出標準規定的范圍。其次是初始光效不符合要求。初始光效為初始光通量與實測功率的比值。初始光效的大小直接反映了自鎮流熒光燈的節能效果和使用效果,是體現燈使用價值的重要指標。但有部分產品因為使用了鹵磷酸鈣熒光粉或回收利用三基色稀土熒光粉以次充好、三基色稀土熒光粉質量低劣、涂粉工藝差、燈管與電子鎮流器設計不匹配等原因,導致這幾項的檢測結果不合格,燈的壽命大大縮短。另外,企業有意降低燈功率以獲取燈的壽命或以低功率產品標上高功率,賣高功率的價格等現象也同時存在,既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國家積極推進的節能減排政策的順利實施。本次監督抽查中有13批次樣品的初始光效值達不到國家能效標準規定的最低要求或企業明示標識要求。第三是功率因數不符合要求。功率因數是衡量電氣設備效率高低的一個系數。功率因數低,說明電路用于交變磁場轉換的無功功率大,從而降低了設備的利用率,增加了線路供電損失。國家根據節能的相關要求整加了功率因數最低要求值,但有相當多的企業對國家標準的這一變化缺乏了解,另一方面功率因數的提高也會提高產品的生產成本而存在僥幸心理。本次監督抽查中,有7批次樣品達不到國家標準最低限定值的要求。
江西省工商局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本次抽檢中銷售不合格商品的經銷單位進行處理,督促公示的不合格商品生產企業和有關經銷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采取主動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